浙政办发〔2022〕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 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等文件精神,进 一 步改进 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多出高质量科技成 果,支撑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 一)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 费三大类预算科目编制。 项目申报单位要简化内部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报送环节和要求。(责任单位:项目申报单位)省科技厅等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
(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 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 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 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三)扩大经费包干制试点。 在省“杰青”项目经费包干制试 点基础上,进 一 步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 干制,同时开展省科技研发攻关项目包干制试点。(责任单位:项 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 列第 一 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 一)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 项目管理部门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
( 二)加快经费拨付进度。 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 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 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合同(任务)书 签订后 30 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牵头)承担单 位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同时在 落实好内控制度、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单位科研经费内部拨付流程。(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三)改进结余资金留用处理。 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 一)提高间接费用比例。 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 购置费后的 一 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其中: 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 30%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 25% ,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 20% ; 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 一 步提高到不超 过 60% 。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 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 人员激励的关系。 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 二)推行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改革。 允许省属 科研院所在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 20% 作为单位科研奖 励经费。 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单位自主决定并公示。(责任单位:省属科研院所)
(三)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 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社 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四、创新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 一)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 围绕我省“互联网 + ”、生命健 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聚焦支持科技创新主力军队伍建设,开 展基础公益、关键核心和“卡脖子”技术研发攻关,建设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 “十四五”期间,全省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长 15% 以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 二)深化多元投入机制。 充分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 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和金融资金作用,大 力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引导我 省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增长,支持科技创新主力军建设。 积极探 索覆盖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三)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 遴选全球顶尖的 领衔科学家,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 更大资源调度权,并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进行绩效评价。(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四)创新科研项目经费支持方式。 围绕我省重点战略领域, 全面实行“揭榜挂帅”“赛马制”项目组织方式。 其中:对突发紧 急、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重大攻关任 务,可采用直接委托制或择优竞争制方式组织实施;对突发紧急、 失败风险高、行业竞争充分且优势单位不突出的攻关任务,可采取 “悬赏制”方式组织实施;对制约产业发展、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 “卡脖子”战略性产品或产业关键技术,试行“链主”企业联合出资 挂榜制,由“链主”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企业出题、全球挂榜、企 业选帅、企业验榜、企业应用推广;对有前瞻性、引领性和颠覆性的技术创新项目,先期通过同行尽调评估和科技项目立项予以资金支持,在项目成果进入市场化融资阶段时,将前期项目资金按市场 价格转化为股权等投资性权利,参照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或退出。(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
五、支持科研机构创新发展
( 一)扩大高校院所薪酬分配自主权。 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 所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内部分配制度,原则上向突出贡献科研人 员倾斜。(责任单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 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管理模式。 鼓励省实验室、省技 术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 运行机制。 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区域特点、产业优势、科技基础等, 打造各具特色的新型研发机构,构建符合科研规律、激发科研活力的科学管理体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分配机制。 开展单位赋予科研人员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 10 年的长期使用权的试点。 完成、 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 额的 70% 。 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 一 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六、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 一)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 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 二)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 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单位 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财务管理效率。(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三)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 结合我省数字化改革 要求,选择部分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开展电子入账凭证会计 数据标准试点。(责任单位:单位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 项目管理部门选择 部分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对其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 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
(五)优化仪器设备政府采购。 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省 属企业优化内部管理和完善仪器设备管理机制,简化科研仪器设 备采购流程,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规定自主确定科研急需的仪器设 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以不进行招标 投标程序。 对科研专用耗材,项目承担单位优化内部管理,参考正 常使用量、科研项目实施等因素,合理制定大批量采购计划,确保 科研正常需求。 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库外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 对因科研工作确需发 生的会议、印刷等实行定点采购的服务项目,可在政府采购定点目 录外选择供应商开展采购。(责任单位: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六)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 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单位的“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责任单位:单位主管部门、省财政厅)
七、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 一)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 项目管理部门进 一 步强化绩 效导向。 项目承担单位切实加强绩效管理。(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 二)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 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 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运用新 一 代信息技术,推进监督检查“整 体智治”,增强监督合力。 深入推进里程碑式关键节点管理,推进 一 个项目周期“最多查 一 次”改革。(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三)加快科研诚信和科技监督建设。 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平 台建设,建立覆盖各类科技活动的诚信记录体系。 有关部门根据 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审计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八、组织实施
( 一)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 有关部门加快清理修改部门 规定和办法,强化项目承担单位党委领导作用,加强工作统筹和推 进落实,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责任单位: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 二)加快改革完善资源配置机制。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 则,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完善重点领域项目、平台、人才、资
金 一体化的创新资源配置机制,修订完善项目需求形成、遴选、评审和组织、评价及经费支持等环节,形成科技资源配置的闭环管 理。 落实改革创新的主体责任,加强实施管理,确保各项举措真正落地见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加大宣传落实督促力度。 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政策宣 讲,加大专题培训力度,推动改革落地见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部门)省财政厅、省社科联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实施意见尽快修订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口径、新旧政策衔接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