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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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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

浙总工发〔2020〕46号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省各产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职工疗休养获得感,更好发挥职工疗休养事业助推我省消费市场复苏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调整我省职工疗休养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职工疗休养经费标准。在单位行政福利费允许范围内,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疗休养经费可按不超过600元/人.天的标准,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标准根据财务规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参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二、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疗休养。单位组织疗休养活动,可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随同家属须与疗休养承办单位订立旅游合同,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三、鼓励灵活安排职工疗休养时间。组织实施疗休养的单位

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统筹合理安排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可安排职工分批次、分时段,到单位指定的我省省域范围内的疗休养路线或目的地开展疗休养活动。职工疗休养费用,由单位工会或承办单位统一结算。.

四、严肃职工疗休养纪律。严格执行疗休养有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做到消费真实、票据合法、开支合规。各单位审核时要严格把关,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个人,严禁以疗休养为名虚开发票或以其他形式套取现金等弄虚作假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通知对浙总工发〔2015〕13号、浙总工发〔2016〕17号和浙总工发〔2018〕24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明确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规定与此不符的,要及时自行调整。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