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2021〕31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方高校内涵式发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地方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称地方高校)改革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政策相应调整。
第三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应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聚焦重点、规范管理、突出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支持各地改革完善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健全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等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机制,引导地方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促进地方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二)支持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重点加大对困难地区和地方高校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支持“部省合建”高校建设,提升办学能力和水平,推进中西部地区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大学。
(三)支持地方高校聚焦内涵式发展,进一步聚焦人才培养和特色办学、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
(四)按照国家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支持地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等。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适时完善支持内容。
第五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生均拨款类因素、发展改革类因素分配到有关省份,适当向困难地区倾斜。
(一)生均拨款类因素(70%),主要考虑生均拨款水平、各类在校生人数、奖补比例或定额等因素。
(二)发展改革类因素(30%),主要考虑地区因素、地方高校数量、专项招生计划规模、学科建设、科研发展、部省合建和“双一流”建设情况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等因素。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某省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数=(该省份生均拨款类因素/∑有关省份生均拨款类因素×权重+该省份发展改革类因素/∑有关省份发展改革类因素×权重)×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地区资金总额×绩效调节系数。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地方高校实际情况及相关管理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支持方向,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
第六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有关省份资金预算金额、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对上报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每年3月15日前,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将当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报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后报送财政部、教育部。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安排原则和具体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支出进度、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基础数据等。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三)省级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的相关情况,主要包括预算拨款制度性文件、上年度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统计表及预算文件等。
第八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审查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教育部正式下达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每年10月31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预计数。
第九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时,要结合本地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加大统筹力度,突出支持重点,强化政策导向,向困难地区、民族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向办学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校倾斜,向服务区域发展成效显著的高校倾斜,向资金管理绩效好的高校倾斜,进一步聚焦高校内涵式发展。鼓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创新资金分配管理方式,因地制宜,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多种方法,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地方高校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和相关管理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向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倾斜。鼓励各高校按照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根据预算管理要求,自主设置项目,建立项目库,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和实行滚动管理,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一条 地方高校应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和相关管理要求,严格论证、精心安排,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并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对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内容,应当严格按照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按规定统一编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教育部门按规定开展绩效目标设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开展绩效目标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进行监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监管结果作为完善财政政策、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地方高校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视情节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方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