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人〔2016〕34号
各省属高校: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向突出贡献人才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倾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3﹞16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2号)精神,并经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同意,结合省属高校实际,现就省属高校向突出贡献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倾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贡献、杠杆、激励”导向。激励教师在年度内或聘期内作出突出贡献,并在省属高校中发挥标杆和示范作用,让一流人才作出一流贡献,一流贡献获得一流回报,形成优绩优酬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
(二)坚持教学与科研并重。建立教学、科研等绩效评价激励制度,分类制定切合教学、科研不同特点的认定标准,结合学校的发展阶段,制定奖励标准,推动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协调发展。
(三)坚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学校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的平衡及经费来源保障等因素,保持与本校绩效工资水平的合理关系,确定与学校财务状况相适应奖励标准。不得因此新增学校债务,不得挪用其它专项经费。
二、突出贡献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范围
(一)突出贡献人才范围。
1.在本人从事的专业技术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取得重大技术革新,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和成就,获得国家级奖项。
2.在SCI、SSCI、EI等收录的具有世界级影响力的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在被业内同行专家公认的本专业领域最具权威的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3.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和急需问题,推进原创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在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中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成绩或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对事业发展具有巨大促进和推动作用的贡献。
(二)高层次人才范围。
1.国家层面。包括:“两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千人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物入选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 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
2.省级层面。包括: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人选,省151 人才工程重点资助人选,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选,省“钱 江学者”特聘教授。
三、突出贡献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范围倾斜办法
对本年度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高层次人才,追加绩效工资总量,并一年一核,核定到人,不能用于单位其他人员的分配。对于集体贡献的,可追加总量给集体,由集体内部自主分配。
追加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影响原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以及单位内部正常分配,不影响单位领导与单位工作人员的分配关系。
省属高校结合学校实际,集体研究制定本校向突出贡献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总量倾斜的实施办法,明确突出贡献人才选定标准和考核评价方法,明确高层次人才的考核办法,明确奖励标准和发放办法,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对因实施倾斜政策而需要申请追加绩效工资的高校,根据规定,对突出贡献人才倾斜实施办法,经省教育厅初审后,报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实施;对高层次人才倾斜办法,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实施。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统筹。统筹做好向突出贡献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倾斜与其他人员绩效工资的分配工作,对其他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及优秀人才,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给予奖励。对于申请向突出贡献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追加绩效工资总量额度的高校,如其申请额度少于上年度该校核定的绩效工资剩余额度的,原则上在上年度剩余绩效工资额度内发放。对于个人或集体获得各类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由评审表彰部门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二)认真做好申报工作。每年第一季度内,省属高校将上年度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突出贡献人才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向省教育厅申报倾斜额度。省教育厅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备案)的实施办法,审核申报学校上报的绩效工资倾斜额度,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备案,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
(三)省属高校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开支,仍按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省人力社保厅印发的《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规定实施。
(四)省属高校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政策仍按原规定实施。各学校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联系。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