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17〕132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支持省属事业单位创新发展,构建充满活力的人才激励机制,现就完善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
(一)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
按照与机关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原则,确定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工资水平。其中,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奖参照机关同类人员水平核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可根据与本单位管理人员大体相当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奖水平。
(二)财政非全额补助事业单位
建立绩效工资水平与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建立健全绩效工资增长与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公益服务相衔接的绩效考核办法。在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创新发展、公益服务、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通过考核体现绩效的差异,切实发挥绩效工资对于促进事业发展的激励作用。考核优秀单位的比例不超过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总数的20%(少于5家的,优秀单位按照不超过1家确定)。
在不增加财政投入、经费来源有保障的前提下,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次年绩效工资增长比例。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增长比例不超过8%;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增长比例不超过5%。绩效工资水平已经超过上年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均工资3倍的单位,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增长比例分别不超过5%和3%,其中,对依靠行政资源,收取规费、管理费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不得增长。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事业单位,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同意后实施。建立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后,绩效考核奖按照2017年额度保留。
省属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另行制定。
(三)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建立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与效益增幅挂钩的增长机制。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不超过单位净收益增幅的比例增长。同时对绩效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绩效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倍的单位,增长比例不得超过10%;高于3倍的单位增长比例不得超过5%。绩效考核奖按照2017年额度保留。经费自理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参照《浙江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4〕2号)实行工资总额管理。
(四)绩效工资核减
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要相应核减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其中:财政全额补助单位,停发绩效考核奖;财政非全额补助单位和经费自理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上年度绩效工资增幅核减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上年度增幅低于5%的,按照5%核减,同时停发保留的绩效考核奖。单位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但年度内发生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一票否决”事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停发绩效考核奖。
二、试行“绩效工资总量+X”管理模式
省属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新增“X项 目”,纳入单位工资总额管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X项目”的发放要及时录入省直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系统。
(一)高层次人才激励。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2号)规定,对在我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万人计划”、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以及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核准的特设岗位,急需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单位可结合实际,自主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优绩优酬。
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高端科研人员,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二)科研经费绩效奖励。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规定,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提取的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用后,单位可用于科研人员的奖励。其中间接费用以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上部分提取15%,200万元—500万元部分20% , 200万元以下部分25% ;社会科学、软科学、自然科学基金和软件类按全额的30%;国家科研项目按国家规定比例。
(三)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根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单位可对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贡献人员进行奖励,其中用于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用于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奖励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
(四)承担横向项目劳务报酬。根据浙委办发[2017]21号文件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竞争、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研发团队可按合同约定获得劳务报酬,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单位内部管理办法获得劳务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横向项目收益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增长不得超过单位净收益的增幅。
(五)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激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规定,纳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的文化文物事业单位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取得的收益,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扣除成本,留足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所需资金后,可对相关贡献人员予以奖励。
三、构建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事业单位拥有内部分配自主权,可不受绩效工资结构比例限制,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自主确定。事业单位要履行法人责任,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基础上,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完善考核办法和内部管理办法,建立与绩效考核评价联动的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科研一线、成果显著的人才倾斜。事业单位要保证业绩突出人员高于本单位人员收入水平,真正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保障基础研究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技术应用人员收入水平,优化“科研促进产业,产业反哺科研”的良性循环机制;积极解决部分岗位青年科研人员、教师等收入待遇偏低等问题,加强人才梯队建设。
四、规范程序
(一)绩效工资调整程序。事业单位按本意见规定的办法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后,确定增长比例,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二)“X项目”管理程序。“X项目”中科研经费绩效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由单位自主发放,发放结果录入省直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系统。“X项目”中高层次人才激励、承担横向项目劳务报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激励等项目,要制定相应的分配管理办法和绩效奖励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横向项目劳务报酬发放的管理,根据横向项目收支变化等情况,对管理办法进行及时调整,并按要求进行报备。对发放额度较大、工资增长明显超出合理区间的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控,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进行动态监管。
五、组织实施
(一)做好规范管理工作。事业单位要统筹绩效工资和“X项目”,健全完善内部分配激励办法,认真做好备案和工资数据
报送工作。事业单位用于发放给工作人员的工资性收入,都要及时录入省直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系统,并确保上报数据和实际发放数据的一致性。备案材料和上报工资系统的数据作为工资发放、审计和检查的依据。
(二)加强绩效考核与监督。事业单位要优先保证工作人员履行本职工作、公益服务等职能,工作人员承担横向项目等活动,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监管,对收入增长明显超出合理区间、增速与事业发展不匹配的单位要进行约谈指导。
(三)严肃工资纪律。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规定的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有关部门将继续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放开搞活的同时,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收入分配规范有序。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