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15〕12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积极性,更好地推动我省创新驱动发展,经研究,现对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高层次人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总体原则
省直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对高层次人才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优绩优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二、高层次人才范围
(一)国家层面
1.“两院”院士。
2.国家“万人计划”、“千人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入选者。
3.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
(二)省级层面
1.省特级专家。
2.省“千人计划”人选。
3.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人选。
4.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
三、组织实施
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应严格按照上述范围,根据其年度岗位贡献和绩效,集体研究制定完善具体的倾斜和考核办法,明确发放对象、发放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等,在本单位公示后,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平衡后,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经费保障
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事业单位自筹解决。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