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13〕161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创新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让一流人才做出一流贡献、一流贡献获得一流回报,经研究决定,在正常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追加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额用于激励。结合省直事业单位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把握突出贡献人才选定原则
拟倾斜绩效工资总量的突出贡献人才,要求在年度内取得过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成果或成绩。选定突出贡献人才,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贡献原则。向突出贡献人才倾斜绩效工资总量,主要用于激励其年度内所做的贡献,要注重工作实绩,不与资历、岗位、人才荣誉称号或与曾经取得的成绩、成果等挂钩。
(二)标杆原则。突出贡献人才的选定,要高标准、严把关,其所作贡献应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和公认度,人员数量要少,贡献程度要高,能够在本行业发挥标杆和典范作用。
(三)激励原则。在选定突出贡献人才时,要注重以点带面,有利于鼓励引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新创造,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二、明确突出贡献人才选定标准
突出贡献人才选定,可依据现有评价标准,也可结合本系统、本行业单位特点,选取若干能反映对事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度的指标,建立突出贡献人才综合评价体系。具体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专业技术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取得重大技术革新,获得国家级奖项;
(二)在SCI、SSCI、EI等收录的具有世界级影响力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三)在教书育人、医疗卫生、文化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成绩或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对于行业发展具有巨大促进和推动作用的贡献。
三、向突出贡献人才倾斜的实施办法
向突出贡献人才倾斜,采取一次性追加绩效工资总量的方法,实行一年一核,核定到人。追加的绩效工资总量不能用于单位其他人员分配。集体贡献的,可核拨总量给集体,由集体内部自主分配。
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向突出贡献人才倾斜绩效工资总量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要明确突出贡献人才选定标准,提出操作性强的评价方法,并根据贡献大小,分档次提出追加绩效工资的具体标准。在确定追加标准时,须充分考虑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的平衡以及经费来源保障等因素,要与核定的本系统绩效工资平均水平之间保持合理关系。
实施办法要广泛征求系统内各单位意见,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审核。经核准后,在本系统各单位内公开。
四、认真做好有关组织实施工作
(一)单位申请
根据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需要申请追加绩效工资总量的单位,应于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主管部门初审
省级主管部门对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正式行文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和审核。
(三)省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对省级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主管部门追加绩效工资总量。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并监督追加总量的发放情况。
五、其他问题
(一)对于事业单位个人或集体获得各类省部级及以上奖励和荣誉称号,由评审表彰部门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二)追加绩效工资总量,不影响原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总量,以及单位内部正常分配、单位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分配关系。
(三)追加绩效工资总量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单位自筹解决。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