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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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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高等教育高水平发展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温财教〔2020〕11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工作部署,加快温州高水平大学建设,推进各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产教融合和特色优势学科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全面实施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意见》(浙委发﹝2018﹞36号)和《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温州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温委发〔2019〕4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高等教育高水平发展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在温高校市级协同创新中心、产教融合基地和特色优势学科专业(群)等项目高水平内涵发展,以及对市属高校新获批省级以上协同创新中心、产教融合项目和特色优势学科专业(群)等创建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集中财力、择优扶持、突出特色、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管理、市教育局组织协调、项目实施高校具体落实,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的原则,明确扶持资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相关高校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规划和实施管理办法;根据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重点,指导各高校实施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管理。

第七条项目实施高校是扶持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负责开展扶持项目预算编制和资金申报,报送项目绩效目标,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对扶持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按照要求提供扶持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财务资料。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扶持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类别化支持,主要分为资助引导、补助奖励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十条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市级协同创新中心项目、市级产教融合基地项目、市级特色优势学科专业(群)项目和其他符合高等教育高水平发展需求的特色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一)市级协同创新中心项目每年资助额度50万元,以两年为一个周期,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市级产教融合基地项目每年资助额度20万元,以两年为一个周期,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

(三)市级特色优势学科专业(群)项目每年资助额度20万元,以两年为一个周期,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

(四)市属高校新获得省级以上协同创新中心、产教融合项目、特色优势学科专业(群)荣誉称号的,以及开展其他有助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校特色项目,可以结合财力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或者购买服务补助,由市教育局商市财政局确定资助金额。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高校申请资金额度低于扶持标准的,按不高于申请数给予拨付。

第四章 扶持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根据当年扶持资金的总体规模、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统筹安排扶持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市教育局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有关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和流程作出具体规定,并对项目实施高校申报项目的内容、范围和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及评审。同时,及时将扶持项目资金需求、绩效目标及细化项目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等要求,对申报项目内容不规范、绩效目标不明确、立项理由不充分的项目,可以要求项目实施高校重新编报,对重新编报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核减其项目资金预算,以切实提高扶持资金预算编制质量、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六条扶持资金纳入市教育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项目实施高校为市属公办高校的,扶持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指标调整下达到该高校;项目实施高校为省属高校或者市属民办高校的,扶持资金由市教育局转拨。

第十七条扶持资金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和投资等支出;不得转拨给合作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省市部门预算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扶持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下达的,年度剩余资金原则上予以收回不再结转;扶持资金完成项目仍有结余的,可以按规定由各高校统筹用于同类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扶持资金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扶持资金支出按规定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决算验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资产管理;形成的科技成果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统筹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教育局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加强扶持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在扶持资金实施中期或周期终了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重大或重要的项目进行绩效复核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扶持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绩效评价优秀的高校,在后续扶持项目中予以适当倾斜;对于绩效评价较差的高校,可以收回结余资金、停止拨付下一年度扶持资金或者取消下一阶段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虚报、套取、截留或挪用。项目实施高校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对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教育局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