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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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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1〕2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浙江省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0〕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后,各地各校在引进高水平大学的申请条件、引导资金的补助额度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流程

(一)省委、省政府与引进高校签署合作协议的予以直接认定。

(二)引进的境内外高校或学科、办学形式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认定。

(三)其余项目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书面报省政府审定。

二、合作学校的认定

(一)学校或学科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省委、省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引进的高校。

(三)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其他高水平大学:引进的高校或学科,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但能证明引进合作的学科水平与当时国内“双一流”高校同类学科水平相当的。

三、合作方式的认定

对设立研究生院分院、支持帮扶等合作方式,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招生计划应当以合作机构名义单列或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学生培养地为浙江,国内学校在浙江省生源计划有所增加;

(二)学生培养过程主要在浙江省完成;

(三)与当地政府深度产教融合,能推进区域产业发展的。

四、补助额度计算口径

(一)合作设立二级学院、研究生院(分院)

根据合作办学规模、学生层次、提交申请时上年度浙江大学生均支出水平计算补助额度。公式为:

补助总额=折算学生数×上年度浙江大学决算报表计算的生均支出(剔除基本建设支出)

折算学生数=本科生×1+硕士生×2+博士生×3(批复规模或合作办学中全日制学历教育规模)

上年度浙江大学决算报表计算的生均支出=(上年度支出数-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上年度折算学生数

(二)合作设立独立法人办学机构、校区(分校)

1.无基本建设支出的,根据合作办学规模、学生层次、上年度浙江大学生均支出水平计算补助额度。

2.有基本建设支出的,根据合作办学规模、学生层次、上年度浙江大学生均支出水平计算的补助额,加上为合作办学而新增的基本建设投资额,两项合计超过《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按限额顶格补助;不足最高限额的,按实补助。

为体现支持,补助额计算后,补助额不足500万元的,按500万元补助;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补助。

(三)其他合作模式补助额度的确定

根据双方合作内容、合作支出预算进行测算,核定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一经确定,不因合作内容、规模的调整而调整。

五、资金使用方向

申请单位应当加强经费管理和专项核算,将引导资金用于合作办学机构建设。省内高校应当根据补助额度编制年度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市、县政府申请的引导资金,由省财政转移支付下达,市、县政府统筹用于合作办学机构建设。无基本建设内容的项目,应当将引导资金重点用于合作学科建设,包括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机构运行以及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省内高校和市、县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六、资金拨付流程

《管理办法》明确省财政补助分三次拨付:第一次按支持额度的20%拨付,凭审批文件、合作办学协议等申请;第二次按支持额度的40%拨付,学校正常办学并完成第一年度招生之后申请;第三次按支持额度的40%拨付,学校连续第二年度招生之后申请。

如初次申请时已满足第二次或第三次申请条件,申请单位可选择一次性拨付或根据使用需求分年拨付。

七、其他事项

《管理办法》明确引入期间为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为确保引导资金有效使用,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可对相关政府部门或高校继续给予补助:一是在引入期间内,办学规模增加的,可对增加规模的部分,参照前面条款给予相应补助;二是引入期结束后,视合作办学成效,可对相关地方政府和高校予以奖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