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科教〔2020〕26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意见》精神,加快引进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省财政设立浙江省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规范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政府、省内高校主动对接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来浙办学,推进我省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瞄准目标,提高质量。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来浙办学,是全面落实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重要部署,引进对象应在国际国内有较高影响,有助于优化浙江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布局,助推浙江高校“双一流”建设,为浙江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二)明确主体,确保持续。为实现引进高校与地方政府、省内高校的良性互动,推进合作各方协同发展,合作办学以地方政府及省内高校为主体负责建设,各主体应充分论证合作办学的可行性、必要性,地方政府应确保财力可承受,省内高校应确保可持续发展。
(三)结合实际,分类支持。引导资金根据引进高校的水平、合作办学方式、投资额等因素进行分类支持。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下达补助资金;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合作办学项目申请、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推动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地方政府和省内高校负责引进协调、项目论证、条件建设、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地方政府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办学的,支持对象是地方政府;省内高校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办学的,支持对象是省内高校;地方政府、省内高校共同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办学的,由地方政府和省内高校协商确定支持对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高水平大学引进工作,符合引导资金支持范围的,可按引进合作法人、机构或项目等属地关系,通过所在地政府提交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按规定批准的下列办学方式之一:
1.普通本科高校,及同层次中外(含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
2.校区(分校)、二级学院、研究生院,及同层次中外(含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
3.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其他办学方式。
(二)引入高水平大学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高水平大学应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2.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应为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或拥有世界排名前50位学科的大学;
3.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其他高水平大学。
(三)签署规范的合作办学协议。各地方政府、省内高校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应签署合作办学协议,协议内容原则上应包括各方权利和义务、建设规划、资金筹措、阶段性预期目标、人才团队、优势学科(专业)、运营模式和前三年招生计划等人才培养目标、科研成果及转化目标等内容。中外合作办学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办理外商投资相关事项。
(四)引入期间。在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引进的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机构招生时间不能晚于2023年12月。
第七条 对引进设立独立法人本科高校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亿元;对引进设立校区(分校)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亿元;对引进设立二级学院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5亿元;对引进设立研究生院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亿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引进项目和认可的其他办学方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额度。宁波市申请支持的合作办学项目,省财政减半补助。
第八条 申拨程序
(一)首次拨付。地方政府、省内高校(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省教育厅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国内高校合作项目:审批文件、合作办学协议、建设方案或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实质性进展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如有基本建设项目,需提供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
2.国(境)外高校合作项目:审批文件、合作办学协议、国际综合排名或学科排名有关佐证材料、建设方案或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实质性进展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如有基本建设项目,需提供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
3.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其他高水平大学和合作方式:提供省委、省政府相关确认意见。
经省教育厅初审,省财政厅审核,按规定报批后,按批准支持总额度的20%给予第一次资金补助。
(二)第二次拨付。学校正常办学并完成第一年度招生工作之后,申请单位凭招生录取相关证明和资金使用绩效报告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初审,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按不超过支持总额度的40%给予第二次资金补助。
(三)第三次拨付。学校连续2年完成正常办学招生后,申请单位凭招生录取相关证明和资金使用绩效报告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按不超过支持总额度的40%给予第三次资金补助。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将引导资金用于合作办学机构建设,在合作框架内编制引导资金预算,加强经费管理和专项核算,严格执行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省教育厅应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绩效管理,将前期资金使用结果应用到后续资金补助额度的确定中,资金实施期满后,省教育厅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
各申请单位要按规定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实行绩效评价,于次年7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省财政厅将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财政、教育管理部门、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生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