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科教〔2018〕70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省重点高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浙政发〔2014〕4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进省属高校拨款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三五”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加快我省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升高等教育水平,推动高校“双一流”(一流高校、一流学科(专业))建设,整合省政府奖学金、省重点高校建设、省重点高职暨优势高职院校建设、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新型高校运行保障机制补助、国家“双一流”建设省配套补助等项目,设立浙江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重点高校整体建设和一流学科、优势学科等项目建设,包括:省政府奖学金、省重点高校建设、重点暨优质高职建设、省一流学科(专业)建设等。用于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升高等教育水平的本科优势学科补助和高职(高专)专业建设补助,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质量导向,注重引导。重点考虑学校办学质量和专业、学科水平,突出专业和学科的基础地位,通过财政资金引导,促进我省高校提高办学质量和创新能力。
(二)放管结合,科学管理。结合实际,增加学校按照规定统筹安排使用资金的自主权,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
(三)分类发展,重点突破。充分发掘各类高校的发展潜力和办学特色,加强分类指导与重点支持,引导高校进一步明晰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高校按优质发展、特色发展的要求,明确主攻方向,重点打造龙头学科和优势特色学科(专业)群,通过重点领域的突破促进内涵建设,推动全省高等教育的内涵发展和质量提升。
(四)绩效优先,动态调整。强化目标导向、过程管理和实绩考核,分校、分项目确定总体规划和分年建设目标,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进行动态考核评估,完善财政投入与绩效结果挂钩机制,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为:
全省高等教育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列全国省(区、市)前列,若干所高校在全国同层次、同类型高校中处于领先地位。省、市属高校有20个以上的一级学科进入全国前10%、100个以上的一级学科进入全国前30%;高层次人才增量列全国前5位,若干教学科研团队在国内有一定的知名度。高等教育体制机制优势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与区域发展的契合度进一步提高;高校错位发展、特色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专项资金支出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及时拨付和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二)省教育厅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完成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和预算编制,牵头开展绩效目标编审、绩效自评、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估等工作。
(三)高校是项目建设主体,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并进行全过程管理,按规定用途统筹安排使用资金,开展绩效自评,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
(一)省政府奖学金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49号)执行。
(二)重点高校建设经费根据纳入支持范围的重点高校建设学校、学科数等因素进行分配,逐步建立以绩效结果为导向的分配体系,中期验收后的建设经费(含增量补助经费),结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三)重点高职暨优势高职院校建设补助资金根据纳入支持范围的学校数量因素进行分配,中期验收后的建设经费,结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市属高校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
(四)省一流学科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纳入一流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数量和折算系数进行分配,市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所需资金由省市各自分担一半,纳入重点高校建设重点学科项目的学科不再列入此项资金分配范围。中期验收后的建设经费,结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五)高职(高专)专业建设项目根据以结果为导向的专业建设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滚动评选,确定支持专业,根据纳入支持范围的专业在校生人数、专业类别等因素进行分配。
(六)本科优势学科补助,根据教育部学位中心学科评估结果,对省属本科院校(不含浙江大学)排名靠前的学科,分档给予定额奖励。
(七)新型高校运行保障机制试点补助,按照改革试点单位及所承担的具体任务情况进行分配。
(八)国家“双一流”建设配套补助。对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的省内高校,根据国家“双一流”引导资金分配情况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定,进行相应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高校自主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省内高校间全职人员引进,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参与建设的高校应在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强化资源统筹配置能力,创新资源配置方式,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细化资金安排使用方案,提高资金安排的集中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实施。高校应根据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调整建设内容、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每年度终了,高校应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决算资料应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 高校应将本校开展“双一流”建设的总体规划、年度方案、项目建设计划以及有关管理办法、工作程序、每年度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评价检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在学校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以绩效目标、参建高校的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的落实情况,学校自身资源统筹力度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政策支持情况,学科建设、人才队伍、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重大进展以及标志性成果情况,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财务管理情况等为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包括绩效自评、中期评估和终期考评。绩效评价可以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参与评价和考核工作,第三方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建设成效认定、过程监管和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周期综合评估,根据周期综合评估结果,省财政厅调整完善专项资金分配政策。
第十四条 各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并积极探索资金管理机制创新,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效益。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高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级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职高专院校优势专业建设计划推进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通知》(浙财教〔2012〕150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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