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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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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校绩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浙财科教〔2018〕2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绩效奖补体系,引导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校准确定位,办出特色,激发竞争活力,规范和加强高校绩效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推动高等教育新一轮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高校绩效奖补资金(以下简称绩效奖补资金)是综合考虑浙江省高校分类评价结果(本科高校分类评价和高职高专教学业绩评价,下同)等因素安排的综合性奖补资金。

第三条 绩效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公平公正。综合考虑浙江省高校分类评价、教学业绩评价结果,科学合理地分配绩效奖补资金,创造公平的政策环境,体现公正的价值取向,促进公平公正竞争。

(二)注重绩效。传递清晰的政策和绩效导向,体现资金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高校深化综合改革,转变办学模式,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优化人才培养结构,重点发展特色优势学科,激发高校内生动力和活力。

(三)统筹使用。优化财政投入结构,增强高校统筹安排使用资金的能力,绩效奖补资金由高校自主统筹安排使用,不要求与分类评价量化指标因素直接挂钩或对应,提高高校财务自主权,体现“松绑”和“减负”。

(四)激励引导。体现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政府是市属高校的保障主体,省财政对市属高校给予引导性补助。

第二章 分配方式和因素

第四条 处理好公平和效率关系,合理设置绩效奖补资金的分配比例结构。

(一)本科绩效补助:占绩效奖补资金总额的30%,面向全省所有公办本科学校。

计算公式:某学校分配额=绩效奖补资金总额×30%×(规模系数×考核系数×综合指标变动率)÷∑(规模系数×考核系数×综合指标变动率)

规模系数:按在校生人数2万(含)以上、1万(含)—2万、1万以下分为三类,规模系数分别计1.8、1.5、1.2。

考核系数:根据普通本科高校分类管理评价考核结果,每类高校根据得分高低分为A、B、C三个等级。

综合指标变动率:本期考核指标值÷上期考核指标值;考核指标值包含本科分类评价考核指标和财务考核指标,按照本科分类评价考核指标70%,财务考核指标30%,折合成百分制。

财务考核指标主要取数来源为上一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等,主要包括:

1.预算编制质量(5分)。根据收入、结余结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预算决算差异情况进行考核赋分,公式:差异率=(本年决算数-年初预算数)/年初预算数,根据差异率由低到高分为6档,分别得5、4、3、2、1、0分。

2.预算执行率(5分)。根据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实际执行率,由高到低分为4档,分别得5、3、1、0分。

3.生均非财政收入(5分)。生均非财政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本级横向拨款-非本级拨款)/学生人数,根据生均非财政收入由高到低分为6档,分别得5、4、3、2、1、0分。

4.事业基金增幅(5分)。事业基金增幅=(期末事业基金-期初事业基金)/期初事业基金,根据事业基金增幅由高到低分为3档,分别得5、3、0分。

5.资产负债率(5分)。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期末资产,根据资产负债率由低到高分为6档,分别得5、4、3、2、1、0分。

6.财务工作指标(5分)。根据各单位报送的部门预决算及各类资料的及时性、质量和日常工作完成情况等综合考虑。

(二)本科绩效奖励:占绩效奖补资金总额的55%,面向省属公办本科高校。绩效奖励分为考核结果奖励与进步奖励。

1.考核结果奖励。对上一年度分类考核排名靠前的省属高校进行奖励,考核指标包括本科分类评价考核指标和财务考核指标,指标同上。

同一类型省属本科高校取一定比例的学校,根据名次由高到低分别予以一定额度的财政支持。

2.进步奖励。对上年度分类考核中进步较快的省教育厅属高校进行奖励,其中宁波大学、嘉兴学院、浙江海洋大学按省市共建比例折合补助系数,浙江万里学院、浙江树人学院按生均定额折算比例折合系数。考核指标包括本科分类评价考核指标和财务考核指标,指标同上。

计算公式:某学校分配额=(绩效奖补资金总额×55%-考核结果奖励)×进步变动系数×学生人数÷∑(学生人数×进步变动系数)

进步变动系数:对综合指标变动率大于1的高校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第一名系数为1.15;第二名至第五名系数为1.1;第六名至第九名系数为1.05;第十名以后系数为1。

(三)高职高专绩效补助。占绩效奖补资金总额的15%,面向全省所有高职高专院校。其中:民办高职高专院校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公办高职高专院校按考核指标拨款,最低不低于民办高职高专院校补助额。

计算公式:某学校分配额=(绩效奖补资金总额×15%-公办高职高专院校托底补助总额-民办高职高专院校补助总额)×(规模系数×考核系数×综合指标变动率)÷∑(规模系数×考核系数×综合指标变动率)

规模系数:按在校生人数2万(含)以上、1万(含)—2万、1万以下分为三类,规模系数分别计1.8、1.5、1.2。

考核系数:根据教学业绩考核总分由高到低,分成A、B、C三个等级,总分前16名为A、17-32名为B、其余为C,考核系数分别计3、2、1。

综合指标变动率:本期考核指标值÷上期考核指标值;考核指标值包含高职高专教学业绩考核指标(70%)和财务考核指标(30%)。财政考核指标同上。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高校分类评价考核实际进展情况,适时完善分配比例和计算因素。省属独立学院绩效奖补办法,待规范设置验收后另行制定。宁波市属高校不参与绩效奖补补助资金分配。

第三章 使用原则和方向

第六条 绩效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由高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但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省内高校间全职人员引进,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绩效奖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高校是绩效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合理地安排、使用绩效奖补资金,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高校绩效奖补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奖补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高校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绩效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绩效奖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结果与财政拨款挂钩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9〕61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