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监督〔2019〕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指标管理,方便省级部门使用,提高预算编制质量,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财政部“建好、管好、用好”预算绩效指 标库的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预算绩效指标库”(以下简称指标库)是对浙江省省级部 门开展财政预算管理所使用的绩效指标库,既覆盖省级所有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 核心绩效指标,也包含各部门普追适用的共性绩效指标,并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管理。
第三条指标库作为预算绩效目标编制、运行跟踪和评价的基础支撑,旨在促进省级各部门业务管理与预算管理融合,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
第四条基本原则。
1.共同建设,统一管理。指标库由省财政厅指导省级各部门共同建设、使用和维护省财 政厅统一管理。
2.科学分类,简便实用。指标库收录的指标主要来源于各部门的实际工作应用,并按部 门(行业)、工作事项或资金用途等进行科学分类,指标以量化为主,定性为辅,绩效指标 相对固化,确保指标能用、好用。
3.信息共享,动态管理。指标库纳入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并编印成册,发放到各省 级预算单位,在省级部门和全省财政系统内共享。指标库的绩效指标应及时收录、定期更新, 不断扩大使用范围,确保与时俱进。
第二章 指标库的建设
第五条指标库建设遵循共建共享的模式。省财政厅做好搭建框架、系统建设和制定管理规则等基础性工作。具体绩效指标主要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规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并收录,财政部门进行适当补充完善。
第六条指标库依托浙江省财政预算制系统建设,实现动态化的指标收录、选用、查询和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指标库中的绩效指标按性质可分为共性绩效指标和个性绩效指标,共性指标是用所有部门、常规性工作的指标,如大型会议培训、房屋建筑物购建等,由省政厅为主建设,部门补充:个性绩效指标是适用于不同部门、行业领域、专业性较强的指标,由省级部门主要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特点、资金用途等要求建设。
第八条指标收录时要求确保信息的完整、清晰。绩效指标信息包含:部门名称、项目类别、项目名称、指标类别、指标名称、指标值、指标描述、指标性质、备注等。
第九条为确保入库指标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省级各部门要结合本门职责,在科学设置项目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的全部二级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进行全面理,根据不同的政策和项目具体内容设置能完整反映核心产出和效益的绩效指标。
第十条为保持指标库的完整性,经常性项目的绩效指标在一定时期内要尽量保持稳定性:延续性项目只收录项目总体绩效指标,不收录阶段性绩效指标;一次性项目的绩效指标一并纳入指标库。
第十一条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增加非核心指标,但不纳入指标库管理。
第三章 绩效指标的使用
第十二条指标库的指标服务于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选用绩效指标时,应按照预算资金用途,选定合适的、针对性强的绩效指标。
第十四条省级部门编制预算绩效目标时,绩效指标必须从库中选择。确需使用其他指标的,应先入库后使用。
第十五条绩效运行监控使用的绩效指标,要选择已采用的库内指标设置规则进行监控。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时,应优先选择已采用的库内指标作为核心评价指标,进一步补充分析性绩效指标时,也应优先选择已收录的指标,以形成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章 指标库的维护
第十七条指标库的维护是指指标库建立之后指标的新增、调整、撤销等操作。
第十八条共性绩效指标由省财政厅进行维护。个性绩效指标由省级部门申请,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进行维护。
第十九条新增指标。省级部门在工作中需新增绩效指标的,需向省财政厅提出加入指标库申请,由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加入指标库。
第二十条调整指标。在省级部门业务有变化,绩效指标需要调整的时候,需向省财政厅提出调整指标库申请,由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撤销指标。省级部门业务发生变化,原有绩效指标失效时,需向省财政厅提出指标库申请,由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进行撤库。
第二十二条省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省财政厅,根据本行业、本领域情况的变化,主动完善绩效指标,共同维护好指标库,保证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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