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委发〔2018〕71 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为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健全以绩效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新机制,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保障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四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自觉践行“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勇立潮头方显担当”新期望,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总体设计、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的基本原则,完善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结果应用有问责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形成以绩效为核心的财政政策体系和资金管理机制,省级层面到2020年年底、市县层面到2022年年底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财政资金统筹调控和聚力增效能力.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对象包括政府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以及政策和项目预算等,稳步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层级,不断增强整体性和协调性。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将各级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提高收入质量,优化支出结构,加大预算统筹力度,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实施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预算改革,强化部门和单位理财主体责任,赋予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更多的管理自主权,将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建立与部门整体绩效相挂钩的预弄分配机制和奖惩机制,推动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完善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将政策和项目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
(二)完善全过程预耳绩效管理链条。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完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管理链条,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结果应用有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
(三)健全全覆盖预算绩放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范围,加强四本预算之间的街接O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收入方面重点关注收入结构、征收效率和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支出方面重点关注预算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特别是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其中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重点关注促进地区间财力协调和区域均衡发展。同时,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基金政策设立延续依据、征收标准、使用效果等情况,各级政府还要关注其对专项债务的支撑能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贯彻各级党委、政府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投入等战略目标、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效果、基金管理、精算平衡、地区结构、运行风险等情况。
三、健全以绩效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新机制
(四)构建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财政政策体系。 各级党委、政府要聚焦聚力三大攻坚战、“四个强省”、富民强省十大行动计划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综合运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预算资金,以及政府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政府债券等政策工具,吸引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金增加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投入,到2019 年年底前建立以绩效为核心的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和资金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民生项目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五)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完善涵盖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 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引导和规范第三方行为,逐步强化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评估)的行业自律,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 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促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财务、资产等信息互联互通。
(六)建立绩效坪估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预算编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资金未落实、资金来源不明确或者未通过债务风险评估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对可能导致出现重大财政风险和债务风险的政策或项目暂缓或停止出台。
(七)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推进整体绩效预算编制改革,编制预算时,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设置部门和单位预算的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反映预算预期的产出与效益。绩效目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和相关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设定,做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并作为预算编审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同步批复下达绩效目标和预算,未按规定设置绩效目标的,不得安排预算。部门预算项目内容发生变化,如涉及绩效目标的,应同步调整项目绩效目标。
(八)健全绩效指标与标准体系。绩效指标和标准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应根据预算项目合理设置。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完善预算项目设置规范和支出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单位普遍适用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实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要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注重考核实绩。创新评估评价方法,提高绩效评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九)实行绩效运行与预算执行“双监控”。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按期保质保量实现。 各部门各单位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运行定期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运行偏离、未达预期进度或预计不能达成目标的,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暂缓或停止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全面开展绩效坪价。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加快实现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全覆盖。完善部门绩效自评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情况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全面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绩效自评结果开展绩效再评价,督促部门和单位提升绩效自评质量,促进预算绩效的达成。逐步完善第三万机构参与绩效评价的方式,使评价结果更加独立客观公正。
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扩面的原则,围绕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特别是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工作任务,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实施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全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
各级财政部门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各级政府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夯实基础、优化结构,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严禁虚收空转、收取过头税费和超出限额举借政府债务;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优先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不得设定过高民生标准和擅自扩大保障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社会关注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财政专项资金定期评价和退出机制,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
(十一)加强绩效坪价结果应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加大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力度。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进一步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和调整中的应用,未达成预期绩效的,视情予以削减或扣回。完善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通报制度,落实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本地区贯彻落实意见,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指导本级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健全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组织架构,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力量。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的组织领导,充实内部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
(十三)加强绩效责任约束。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财政厅要完善绩效管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十四)强化监督问责。严肃查处财政资金低效无效、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行为。审计机关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因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自评结果不实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第三方机构在绩效评估、绩效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评价报告等行为的,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五)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途径和平台,自觉接受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工作进展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逐步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部门和单位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十六)加强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各级政府要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履职尽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褒奖鼓励,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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