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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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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绩效管理办法

浙教财〔2019〕72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以绩效为核心的省级教育部门预算管理新机制,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和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管理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过程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预算绩效管理对象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

第三条各预算单位要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结果应用有问责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形成以绩效为核心的教育财政政策体系和资金管理机制,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教育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教育厅职责:

(一)负责制定省教育厅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等。

(二)编制省教育厅部门中长期规划绩效目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厅本级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各预算单位绩效目标,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三)指导部门预算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负责市县教育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预算绩效自评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奖励或整改措施。

(六)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跟踪工作,并将执行中取得的经验做法或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报送省财政厅。

(七)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跟踪绩效和绩效评价工作。

(八)负责编制省级教育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年度报告,推进和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九)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学习和培训活动。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绩效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预算单位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操作流程等。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中长期规划绩效目标、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对新出台的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在实施中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跟踪监控。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绩效目标,设置较为完整科学的指标体系。

(五)对预算绩效评价中发现的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充分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促进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学习和培训活动。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绩效管理职责。

第三章 预算绩效目标

第六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时,根据省财政厅预算编制总体要求、省教育厅具体部署及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结合自身财力可能及资金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第七条预算单位在申报新增项目预算经费或年中追加项目经费预算时,无论资金来源,均须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研究论证,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及实施计划,明确绩效评价指标及标准,编报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并以此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绩效评价的依据。符合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口径的应当提前做好事前绩效评估。

预算绩效目标是指事前给项目评价者和被评价者提供所需要的评价指标和标准,用于客观评价、监督、衡量项目绩效,包括绩效内容和绩效指标。绩效内容是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对所申报项目完成后将要达到的产出和成效进行总体性描述。绩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和质量;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以及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应当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和合理可行。

第八条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开展审核工作。省教育厅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从预算项目的立项必要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指标设置的科学性、资金预算的准确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估,报省财政厅审核。对于预期无绩效、低绩效,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预算。

第四章 预算绩效跟踪

第九条预算执行中,省教育厅应当围绕预期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教育厅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开展“双监控”。

预算单位要根据制定的绩效目标和项目具体实施计划,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和序时情况反映等方式,动态了解和掌握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确保绩效目标按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条绩效运行情况严重偏离预定目标,或发现预期无绩效及低绩效的项目,各预算单位应当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告,必要时取消或减少预算安排,收回项目结余资金。

第十一条项目预算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调整绩效目标的,按要求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项目绩效进行跟踪监控,并根据项目预期进度和绩效目标预期完成情况,将项目目标与资金使用情况定期上报省教育厅,抄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 预算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采取预算单位自评,省财政厅抽评、省教育厅组织重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的方式。

第十四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和预算项目实施完成后,预算单位应当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凡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均列入绩效自评范围,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单位自行选择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预算绩效自评工作一般由项目单位负责实施,评价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绩效自评项目集中审核或复评,审核费用由省教育厅承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的绩效自评项目抽查,检查费用由省财政厅承担。各预算单位应当配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准备好绩效抽评和重点项目评价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按实施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在部门预算项目申报时进行事前评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绩效跟踪,进行事中评价;在项目完成后,对结果进行事后评价;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支出预期与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十七条省教育厅选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部分重大决策部署项目、上一年度绩效跟踪后需要继续跟进的项目,围绕预期绩效目标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每年有计划地选择部分预算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全面衡量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建立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反馈运用机制。预算单位要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绩效管理结果。跟踪和评价结果达到“良”以上的项目,可继续支持。跟踪和评价结果为“中”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考虑从紧安排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跟踪和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当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予以调整或撤销项目。

第十九条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应当按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和科学规范的原则,将单位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与预算资金安排相挂钩,并作为编制部门中期财政规划、调整支出结构和完善政策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整改机制。各预算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意见,及时调整和优化本单位后续项目和以后年度预算支持的方向和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建立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机制。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预算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监督检查,对预算绩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依规依纪依法及时进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建立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机制。省教育厅对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表扬鼓励,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建立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机制。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除涉密内容外,省教育厅和各预算单位要及时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及相关绩效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途径和平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浙教办计〔2013〕6号)同时停止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