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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与内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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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公存放管理的通知

浙财预执〔2020〕3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自2015年我省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改革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近6年的探索和实践,已构建了完整的政策体系和全闭环管理工作机制,在防范利益输送、促进市场良性竞争、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资金存放管理不够规范,存在定向配套现象;有的地方和部门评分指标设置不够科学规范;有的单位现金流量预测不够准确,未能及时开展竞争性存放等,需要进一步完善。为严格规范全省公款存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公款存放管理的重要意义

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是省委、省政府落实2014年中央巡视组意见、实施“十大整改行动”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清廉浙江”建设、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有效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建设“三地一窗口”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立足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工作大局,继续以“走在全国前列”为目标,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开拓工作思路、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公款存放管理改革走深走实。

二、进一步完善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 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10号) 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各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所属地(市)财政部门实施办法执行。省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省级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三、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公款存放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实施竞争性存放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竞争性存放的规范流程,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确定资金存放银行,不得搞变通、打折扣,实施有附加条件的竞争性存放招标。

四、科学设置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综合评分指标,评分指标应当包括利率水平、经营状况、经济贡献度和服务水平。经营状况指标要结合银行业监管标准设定,全面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经营状况指标权重应不低于40%;经济贡献度指标要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情况,将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情况作为贡献度指标之一,通过优化经济贡献度的指标设置,引导银行服务地方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目标。

五、加强现金流量预测

各级财政部门和单位应当深入贯彻落实《预算法实施条例》,实施全口径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收支管理,建立健全现金流量预测机制。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建设,财务和业务部门要加强协同合作,实现决策流、业务流和资金流的同步谋划、同步开展,为现金流量预测奠定基础。

六、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规范公款存放管理。违反公款存放管理相关规定的,及时整改到位;对拒不纠正或本通知下发后仍存在违规行为的,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情况,在全省财政管理绩效评价中予以扣分,并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