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委办发〔2015〕8号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中的行为,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款存放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公款存放情况必须在单位内部公示,并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三条公款存放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竞争性存放。本办法发布之前没有以公开招标方式存放的公款,也应按本办法要求实行竞争性存放。因特殊情况未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公款,有关单位应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领导干部不得以指定、搜意、暗示等方式向相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出要求,干预公款存放集体决策和招投标工作;不得在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
领导干部之间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
第五条聘用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金融机构参加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公款存放招投标, 或者作为集体决策备选金融机构的,领导干部应主动报告并实行公务回避。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金融机构不得将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公款存放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入职、晋升、薪酬、奖励、提成、业务费等利益挂钩,给予其照顾。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机构的从业、任职情况,所在单位和直接分管单位在该金融机构的公款存放情况作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内容,并在单位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中作出说明
第八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领导,切实抓好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银监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公款存放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未进行公示或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单位,由当地党委、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并视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领导干部,由当地党委、政府或着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并视情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觉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由财政保障、补助的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含没有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以及上述机关及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或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均含县处级副职)领导干部,其中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及单位为乡科级副职以上或相当于乡科级副职以上(均含乡科级副职)领导干部。上述范围内担任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中层副职以上(含)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厅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