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温医首页校基金会联系我们

支出管理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制度 >> 上级政策 >> 支出管理 >> 正文

关于完善省级单位干部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规定的通知

浙财行〔2018〕2号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单位干部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报销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单位干部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以各幼儿园按规定实际收取的保教费为依据,实行分类分档、按比例和限额从低报销。各孩报销比例为60%,最高限额标准为:

1.在省级机关所属幼儿园入托的,日托班报销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400元;全托班、3周岁以下小托班报销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550元。

2.在其他公办幼儿园入托的,日托班报销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450元;全托班、3周岁以下小托班报销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600元。

3.在民办幼儿园入托的,日托班报销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550元;全托班、3周岁以下小托班报销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750元。

二、按规定报销的保教费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春季学期在男方家长单位报销、秋季学期在女方家长单位报销)。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在另一方单位报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或“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三、本通知自2018年春季新学期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