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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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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财行〔2018〕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会议费、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培训费综合定额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下同)第五条调整为:

“第五条 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按规定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分类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各项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220

130

100

450

二类培训

180

120

100

40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级人员及各市、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所有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即一类培训每人每天计360元、二类培训每人每天计320元)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二、培训讲课费

浙财行〔2014〕8号第六条调整为:

“第六条 讲课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住宿和伙食费

会议费、培训费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实际发生数不得超过按照单项定额计算的经费预算总数;伙食费中晚餐单餐不得超过75元/人。

四、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差旅费等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浙财行〔2014〕93号)第6条相关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