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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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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浙财预〔2021〕22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是指同省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省财政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使用及列支的财政拨款资金,即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涉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部分,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度终了时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但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实际完成数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第四条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支出性质和用途划分为人员类项目结转结余、运转类项目结转结余、特定目标类结转结余。

第五条省级部门应当对部门结转结余资金中的人员类项目结转结余、运转类项目结转结余和特定目标类结转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六条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结余。当年结转是指省级部门当年财政拨款截止到年底形成的结转;累计结转结余是指省级部门当年及以前年度财政拨款截止到年底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

第二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建立省级部门结转资金日常分类动态监控和收回机制。除按月通报进度外,设置红黄蓝三色预警机制。同时实行年中定期清理制度。

(一)建立执行进度分类动态监控通报机制,其中省级部门结转资金作为重点监控内容,按月实施通报。

(二)建立红黄蓝三色预警机制。从每年4月份起,对省级部门结转资金,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内设置实时执行进度展示,对慢于序时进度(月度)的进行“红黄蓝”三色预警,即单月慢于序时进度的为“蓝色”、连续两个月慢于序时进度的为“黄色”、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慢于序时进度的为“红色”。

(三)建立半年度以及三季度收回机制。除年度终了按结转政策自动收回外,年中实施两次定期收回机制。7月15日前,对纳入红色预警的资金进行提示性收回提醒,由预算单位进行清理甄别,经规定流程审批,收回财政统筹;10月15日前,对慢于序时进度(75%)的资金进行提示性收回提醒,由预算单位进行清理甄别,经规定流程审批,收回财政统筹。上述两次收回的资金,不再返还。省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省级部门结转资金纳入省级预算支出执行进度月度通报范围,并计入年底预算执行进度考核基数。

第九条省级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实行年末集中收回政策,符合结转条件的,当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运转类、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年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权责发生制列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二年仍未使用完毕的资金作结余资金管理,收回财政统筹(不含科研项目)。

(一)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年度执行结束时,预算批复当年未支付的预算资金,不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权责发生制列支,收回财政统筹。

(二)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人员类项目不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权责发生制列支,年度执行结束时,预算批复当年未支付的预算资金,收回财政统筹。

(三)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运转类项目年度执行结束时,预算批复当年已编制用款计划的预算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权责发生制列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收回财政统筹。

(四)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年度执行结束时,预算批复当年已编制用款计划的预算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权责发生制列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收回财政统筹。

(五)省级一般公共预算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中涉及“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编外聘用人员等实施重点管理的部门经济分类科目的,不再按照原部门经济分类科目进行结转。按规定自动对应结转为其他部门经济分类科目。

第十条省级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本部门结转资金使用用途的,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省级部门要优先动用部门结转资金安排用于新增项目预算支出,对累计结转资金比上年有增加的部门,原则上不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新增项目;累计结转资金增加超过10%以上的,原则上应压减部门下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报送及确认

第十二条预算年度结束后,省级部门对财政资金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核对,确认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结转结余进行审核确认。

(一)预算年度结束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按项目自动计算省级部门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生成财政资金结转结余核批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计算口径为“当年预算指标数减去当年实际支出数”,由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自动生成,有关信息要素与预算指标保持一致。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际收入大于或等于支出预算的,结转结余计算口径为“当年预算指标数减去当年实际支出数”,由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自动生成,有关信息要素与预算指标保持一致。实际收入小于支出预算的,根据实际收入和支出情况核定结转结余。

(三)省级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对财政资金结转结余核批表进行核对,系统自动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新旧科目转换表进行新年度科目调整。单位确认无误后将核批表报主管部门确认,主管部门确认后,于次年1月10日之前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汇总报送至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负责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对省级部门财政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数额等有关项目信息情况进行审核确认,于部门上报后五个工作日内确认省级部门财政资金结转金额,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完成指标结转。

第四章 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省级部门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省财政厅将责成其纠正,并相应调减部门预算。省级部门结转结余资金使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五条省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各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字〔2007〕1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