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预〔2018〕23号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要求,督促地方加快预算执行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6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支出进度管理的通知》(浙财预〔201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报对象。本办法通报对象为各市(含所属区,下同)、县(市)(不含宁波)财政部门。
第三条通报范围。本办法通报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盘活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盘活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盘活部门预算结转结余、地方财政运行分析等情况。
第四条通报时间。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通报为月度通报,通报所属月份为每年4月至12月,次月通报。
第五条支出进度计算公式。
(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计算公式:
当年截至当月底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目标×100%
其中: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目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税收返还收入+转移支付收入-地方上解支出+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计算公式:
当年截至当月底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目标×100%
其中: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目标=当年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三)盘活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计算公式:
(当年截至当月底的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转移支付结转结余)/上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0%
(四)盘活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计算公式:
当年截至当月底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上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0%
(五)盘活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计算公式:
当年截至当月底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上年部门决算财政拨款收入×100%
(六)地方财政运行分析报送情况:
某设区市上报材料数/全省上报材料总数×60%+某设区市被采用材料数/全省被采用材料总数×40%
上报的地方财政运行分析材料为全市的情况,且此项指标只适用于各设区市,不对各县(市)进行通报。
其中:上报材料数为当年截至当月底上报省财政厅的地方财政运行分析材料篇数,被采用数为省财政厅采用的篇数。
第六条通报结果运用。
(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计算结果较高的进度快,盘活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盘活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盘活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计算结果较低的进度快。通报结果将按月向各地财政部门公布。
(二)从每年4月份开始,同一项支出进度排名居后的10个市县(其中:前两项为执行率低于序时进度且排名居后的10个市县,下同),当地财政部门应于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交情况说明及整改方案;连续三个月排名倒数的10个市县,省财政厅将视情况提出整改要求或约谈市县财政局长(采用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的方式)。
(三)上述通报结果将作为每年市县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相关指标的数据来源和重要依据。
第七条数据质量。各市、县(市)财政部门配合提供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并采取统一检查或个别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总预算局负责解释。2017年6月7日省财政厅发布的《浙江省财政收支考核暂行办法》(浙财预〔2017〕2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