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监督〔2013〕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浙政发〔2012〕44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财预〔2012〕3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目标是指以客观的、可测量的绩效指标来表示的预期绩效水平,即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来表示的使用财政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客观且可测量是预算绩效目标的根本属性。
第三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指预算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对计划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及其项目设定计划期内预期应达到的业绩目标、预期产出的效益和效果,并据此进行编制、审核、批复的过程。
第四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第五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包括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和单位(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六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本级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按其职能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建立多层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八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与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相匹配的绩效指标库、指标值库及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信息系统等, 实行动态化管理,并与预算项目库相衔接。
(二)组织和指导本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并负责审核及批复等;
(三)组织和指导本级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运行跟踪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五)其他职责。
第九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和指导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进行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并负责审核、汇总和报送;
(二)指导和监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目标的实施和完成。
(三)按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牵头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四)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调整等;
(二)组织实施和完成预算绩效目标;
(三)按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四)其他职责。
第三章 预算绩效目标编制
第十一条编制预算绩效目标申报文本。预算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项目预算同时填报《项目申报书》(详见附1)中预算绩效目标相关内容,一般由单位资金使用部门会财务部门共同完成;单位整体预算同时填报《单位(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文本》(详见附2),一般由单位综合管理部门会财务部门共同完成。
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包括设定预算绩效目标、制订绩效指标和指标值。
第十二条设定预算绩效目标。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根据立项依据、项目用途等,区分专项公用、发展建设等不同项目类别,设定预算绩效目标并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单位整体预算绩效目标主要根据单位职能、年度工作任务等,设定预算绩效目标并编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预算绩效目标主要包括:预期产出,是指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预期效果,是指预期产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服务对象或受益者满意程度等。
第十四条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要求:
(一)客观且可测量。客观且可测量是预算绩效目标的根本属性,预算绩效目标不能模棱两可,必须客观确凿。绩效指标必须可测量,可以明确判定达标与否,不能是估计或主观臆断。
(二)细化量化。细化量化是预算绩效目标客观且可测的具体体现,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要从数量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服务对象或受益者满意度等方面对项目或单位整体的产出和效果分别进行细化分解,将复合、笼统的总目标分解为若干个细化、具体的子目标,并尽可能用定量形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应当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
(三)合理可行。设定预算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既要符合客观实际,也要充分考虑财力可能等现实支撑条件,确保目标合理可行。
(四)相应匹配。预算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要与年度的工作任务、计划数及发展目标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五条制订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预算绩效目标的指标化标识,预算绩效目标的子目标对应一条或多条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应尽可能完整充分地对目标进行标识,并做到凸显重点、量化可比、合理可行及经济适用。
绩效指标可分为产出指标、效果指标。
第十六条确定绩效指标值。制订的绩效指标应当同时明确指标值,且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指标值分为历史指标值、计划指标值、行业指标值和经验指标值,通常用相对值和绝对值表示。
第四章 预算绩效目标审核
第十七条预算绩效目标审核和部门预算审核同步进行。审核可分为预算单位自审、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及第三方评审。
第十八条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依据充分性。预算绩效目标设立是否符合预算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是否与可行性论证材料等相符合;
(二)预算绩效目标是否已细化量化;
(三)预算绩效目标是否科学合理可行,是否存在过高或过低;
(四)资金预算安排与预算绩效目标的匹配性和保障性。
(五)以往年度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和评价等情况。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审核。预算单位预算编制完成后,主管部门应组织工作组或专家组,采取一定的方式对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审核。结合部门预算“二上二下”编审流程,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一上”审核和“二上”审核。具体审核流程详见附3。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一上”审核。“一上”环节审核的重点是预算绩效目标编制的规范性,即预算绩效目标与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的相符性、目标细化量化程度等。审核意见在部门预算“一下”时反馈预算单位,要求预算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一下”预算控制数,结合预算绩效目标“一上”审核反馈意见,在部门预算“二上”编制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二上”审核。“二上”环节审核的重点是预算绩效目标编制的合理性、预算资金和预算绩效目标的匹配性等,并评判预期绩效水平的高低。
对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要求预算单位进行调整优化,否则不予纳入部门预算。对于预期低绩效或无绩效的,不予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项目、重大民生项目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中介机构及社会相关人士等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的第三方评审,提高审核的客观性、公正性、公信度。
第五章 预算绩效目标批复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时,将确定的预算绩效目标同步批复预算单位执行。
第二十五条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报批。
第六章 预算绩效目标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经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财政监督、财务管理、政府绩效管理、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绩效监控是指对预算绩效目标运行情况的跟踪,是绩效目标管理的后继环节。预算单位应根据批复的绩效目标,自行开展绩效监控,动态掌握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
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和单位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将需调整的预算绩效目标依据和理由、预算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定期或不定期报送财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负责重点监控。在预算单位自行监控的基础上,可选择重大项目或单位(部门)对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进度等开展重点监控。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发现绩效运行与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于运行中发现的预期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要停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是检验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手段。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完成后要开展绩效自评或绩效评价。实施单位(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要逐步开展单位(部门)整体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要将实际取得的绩效与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对比,如未实现预算绩效目标的,须说明理由。对产出和效果的评价,原则上要依据年初设定的预算绩效目标、或经绩效监控调整完善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评价,确保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工作衔接。
第三十三条绩效评价报告是反映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成果的重要文本。预算单位要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对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1.项目申报书
2.单位(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文本
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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