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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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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省属高校拨款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4〕181号

省属各有关部门,省属各高校:

为适应我省高等教育向“提升内涵”转变,不断提高省属高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我省业已实施的预算绩效管理、专项资金整合等政策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改进省属高校拨款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体思路

财政拨款是高校办学的重要支撑。改进省属高校拨款办法,既要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受较大的影响,又要体现绩效理念,引导学校转向内涵建设,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既要适应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建立生均经费制度的要求,又要满足我省业已实施的绩效预算、因素分配、专项整合的要求。

二、改进内容

(一)按因素法分配

现行按学生数与离退休人数核定定额经费和根据考核指标体系结果安排绩效拨款,已体现了因素分配的理念。自编制2015 年部门预算起,省属高校财政拨款全面实施按因素法分配办法。

设置基础因素、绩效因素、管理因素和专项因素。以后年度视情逐步完善。

1.基础因素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折算学生人数。是指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独立学院)按学科(专业)系数、学校层次系数、学生层次系数、省负担比例折算后的学生人数。

本科学科系数以理科为1,文科0.9(其中非通用语言及翻译专业1.8),工科1.2,农林(含警察、师范)1.2,医学1.35(其中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法医学类1.5),艺术1.3;高职专业系数以经管(含其他)为1,工科1.2。

学校层次系数,高职学校下浮10%的规定不再执行。

学生层次系数、部省共建高校和省市共建高校在校生省负担比例及具体折算方法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属高校预算定额制度的通知》(浙财预字〔2006〕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5年基准定额仍按9000元/生执行。今后将以高校成本为依据,结合政府财力情况、物价变动水平、高校学生规模变化、收费政策调整、国家及省出台的重大政策性调资等因素,建立基准定额(包括学生定额和离退休定额)动态调整机制。高职专项定额由原来的生均工科类500元和经管(含其他)类300元分别提高到1100元和900元。

(2)折算离退休人数。是指按省负担比例折算后的学校离退休人数。部省共建高校和省市共建高校离退休人员省负担比例维持不变,按浙财预字〔2006〕22号文件执行。2015年离退休定额维持28600元/人不变。

(3)其他基础因素。现有专项中,金额固定、学校固定的专项,以及学校体制调整中给予的特定补助等专项,2015年起不再作为专项管理,作为基础因素。

2.绩效因素

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学科(专业)校际差异。为引导学校做大做强优势学科(专业),争创特色,对学校拥有的优势学科(专业),财政给予一定金额的奖补。区别学校层次,分为本科优势学科和高职高专优势专业。

本科优势学科。根据教育部学位中心学科评估结果,对省属本科院校(不含浙江大学)排名靠前的学科,分档给予定额奖励。 全国排名前10%、前10%-20%、前20%-30%和虽未进入前30%但评估得分在70分、65分以上的学科,分别给予400万元、300万 元、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以后根据资金情况逐步加大奖补力度。

高职高专优势专业。在本轮“优势特色专业建设计划”完成前,仍按原办法执行。

(2)质量提升。“质量提升”因素细分为两项:

一是教学业绩提升。根据现行“高等教育质量工程-教学业绩提升计划”的指标体系,对各高校教学业绩进行考核,按照指标体系考核结果分配资金。

二是教师素质与科研提升。维持现行《高等教育质量工程-教师素质与科研提升计划考核指标体系》不变。

2015年,实现“省属本科教学业绩与财政拨款挂钩办法”与“高等教育质量工程-教学业绩提升计划”考核指标体系整合。待条件成熟后,整合上述两项计划,最终建成“两纵两横”的高校绩效体系。

(3)奖学助学奖教。包括现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普通高校励志奖学金、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高校农业种养技术免费、中职学生免费、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义务教育免费、港澳台华侨学生学费补助、来华留学生奖学金、高校优秀教师奖、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公派出国研修、优秀本科生出国交流等项目,以及今后出台的奖学助学奖教项目,2015年起不再作为专项管理。编报预算时能确定预算年度享受人数的,按规定标准计算财政补助数,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暂不能确定预算年度享受人数的,按上年度各学校享受人数和规定标准计算财政补助额,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实际执行数与预算数间的结算差额, 编入次年预算。

(4)其他绩效因素。包括捐赠配比、大学生政治思想工作、教师互聘学分互认、军训、外籍专家、实习等因素。

改革捐赠配比资金下达办法,2015年起按上年捐赠收入安排的捐赠配比资金,作为其他绩效因素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3.财务管理因素

该因素为扣减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上年决算出现赤字的学校,除责令改正外,按赤字额的5%核减预算。

(2)上年度偿债计划执行不到位的,按未完成计划的10%核减预算。

(3)上年度学校财政拨款预算执行进度低于我厅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核减预算。

该因素自2016年起执行。

4.财政专项因素

仅限省政府公布的专项资金清单列明的专项,以及今后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鉴于质量工程及部分省级教育费附加安排的专项资金已列入绩效因素,本因素包括:

(1)重点高校(学科)建设;

(2)提升地方高校办学水平;

(3)未列入绩效因素的省级教育费附加。

该因素仍按现行相关办法分配补助资金。

(二)加大绩效因素拨款比重

1.2015年起,省级教育经费增加的总量,除基准定额调整和经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外,纳入绩效因素进行分配。

2.未确定具体用途的中央补助资金,纳入绩效因素,按绩效分配。

(三)早编细编预算

建立财政专项项目库,细化编制到经济科目,并实行滚动管理,确保省人代会后及时批复下达部门预算。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