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温医首页校基金会联系我们

财务管理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制度 >> 上级政策 >> 财务管理 >> 正文

关于调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

温财行〔2021〕9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会法》和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财政 厅《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 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总工发〔2004〕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

各单位应将工会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按基数的2%计提工会 经费,并按规定比例分成、上缴。各基层工会要按规定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独立核算。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对《关于调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温财行〔2018〕515号)中相关内容调整的,以本通知为准。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总工会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