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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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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

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等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实施包干制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管理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支出参照《温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费用。

原则上国家级项目的管理费按项目财政总经费的10%提取,省部级和厅市级项目的管理费按项目财政总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进度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财政拨款的50%,学校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绩效支出按照项目(经费拨付)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绩效支出发放流程参照《温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暂停发放绩效支出;已发放的绩效支出,学校有权追回: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进行报批。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以及项目被撤销。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六条 除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以外的费用不设预算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规定,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的相关支出,不得转移、套取、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每年依据《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对项目做好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项目验收(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验收(结题)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存在转移、套取、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关人员,将按照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处理。

第十一条 因项目负责人调离,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为其他单位的,已提取的学校管理费用不退回。因项目承担单位变更转入我校的包干制科研项目,学校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温州医科大学关于印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规定(试行)》(温医大〔20204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各附属医院承担的包干制项目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