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学校发布《温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温医大〔2023〕33号)。该办法对原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对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结余经费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经沟通学校科技部门,我处为大家整理新旧制度八大变化点,具体如下:
变化一:开支范围
修订前 |
修订后 |
变化点 |
第七条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劳务费:纵向项目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不得在纵向经费中列支劳务费。 3.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 |
第十条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劳务费统筹解决。 |
1.设备费中新增“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合并为业务费。 3.劳务费删除“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不得在纵向经费中列支劳务费”的表述。 4.新增“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劳务费统筹解决”。 |
备注:虽然删除了“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不得在纵向经费中列支劳务费”,但因目前学校绩效工资政策,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原则上还是不得在纵向经费中列支劳务费,上级绩效工资政策调整则实际执行相应调整。
变化二:支出管理(办公设备)
修订前 |
修订后 |
变化点 |
第十四条 办公用品等费用,人文社科类在科研项目经费的材料费中支出,自然科学类在学校自主设立的科技项目经费和学校科研配套经费的材料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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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费用,人文社科类项目在科研项目经费的设备费或业务费中支出,自然科学类项目只能在学校自主设立的科技项目经费和学校科研配套经费的设备费或材料费中支出(除合同中有明确预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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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办公设备”可以在人文社科类项目的设备费或业务费中支出;自然科学类项目只能在学校自主设立的科技项目经费和学校科研配套经费的设备费或材料费中支出(除合同中有明确预算外)。 |
变化三:支出管理(测试化验加工费)
修订前 |
修订后 |
变化点 |
第十五条 外拨测试化验加工费时,外拨单位是项目合同中规定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测试化验加工单位,可直接外拨。外拨测试化验加工费时,如果外拨单位不是项目合同中规定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测试化验加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提供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以及外拨测试化验加工的必要性说明(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签字,部门盖章)。 外拨测试化验加工费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时,至少提供测试化验加工的内容清单,并加盖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的公章后,方可外拨。 外拨测试化验加工费金额超过5万元且在10万元以下时,须要求委托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测试化验加工单位提供测试内容清单,并加盖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的公章后,方可外拨。 |
第十六条 支出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时,测试化验加工单位是项目合同中规定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单位,可直接外拨;如不是项目合同中规定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测试化验加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提供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支出测试化验加工费用金额在1万元及以下时,须提供测试化验加工的内容清单,并加盖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的公章,方可外拨。 支出测试化验加工费用金额超过1万元且在10万元以下时,须委托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含测试内容清单)并加盖公章,方可外拨。 |
1.支出不是项目合同中规定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测试化验加工费用,须提供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报销不要求提供外拨测试化验加工的必要性说明(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签字,部门盖章)。 2.支出测试化验加工费须提供合同金额由“超过5万元”改为“超过1万元”。 |
备注:支出测试化验加工费须提供合同金额由“超过5万元”改为“超过1万元”与科研项目经费审批流程金额保持一致,便于审批操作。
变化四:支出管理(专家咨询费用)
修订前 |
修订后 |
变化点 |
第十八条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税后)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中级及以下每天不超过500元,副高级每天不超过800元,正高级每天不超过16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天不超过2400元。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或评审费(税后)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3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00—200元/人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500—1000元/人次。 专家咨询费发放程序:项目负责人需提供邀请专家进行咨询的必要性及咨询内容说明,填写《劳务报酬发放表》,同时附上专家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注明手机号码。以讲课形式组织的咨询费报销,还须附上讲座通知(包含讲课主题、授课对象、时间、地点等信息)、专家简介等材料。项目负责人提交以上材料,经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至计财处按规定发放。 |
第十九条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用(税后)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中级及以下不超过1000元/天,副高级不超过1600元/天,正高级不超过2400元/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3600元/天。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或评审费(税后)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1200元/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1200—1800元/次。 专家咨询费发放程序:项目负责人报销专家咨询费用需提供邀请专家的咨询内容说明,填写《劳务报酬发放表》,同时附上专家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注明手机号码;报销以讲课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还须附上讲座通知(包含讲课主题、授课对象、时间、地点等信息)。 |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用(税后)的开支标准由“中级及以下每天不超过500元,副高级每天不超过800元,正高级每天不超过16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天不超过2400元”提高至“中级及以下不超过1000元/天,副高级不超过1600元/天,正高级不超过2400元/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3600元/天”。 2.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或评审费(税后)的开支标准由“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3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00—200元/人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500—1000元/人次”提高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1200元/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1200—1800元/次”。 3.专家咨询费发放程序不要求提供咨询的必要性说明、专家简介;咨询费发放材料无须经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
变化五:支出管理(特殊情况报销)
修订前 |
修订后 |
变化点 |
第二十二条 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研究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无法使用公务卡,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相关说明、支付凭据、费用明细清单,由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5万元以上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报销。 |
第二十条 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研究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无法使用公务卡,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相关说明、支付凭据、费用明细清单,由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10万元及以上还需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报销。 |
报销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报销”变更为“10万元及以上还需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报销”。 |
变化六:支出管理(版面费、专利费)
修订前 |
修订后 |
变化点 |
未进行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据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强化对论文发表和专利费用的支出管理。 (一)对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发表支出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按规定据实列支,其他论文发表支出均不允许列支。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进行审核,报销时需提供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的必要性说明,方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对于发表在“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相关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允许使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对于违反规定的,追回奖励资金和相关项目结余资金。 (三)专利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 (四)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资金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 |
1.新增“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可列支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发表支出,其他论文发表支出均不允许列支”。 2.新增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论文版面费,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进行审核,报销时需提供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的必要性说明。 3.新增“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列支“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不允许奖励论文发表”。 4.新增“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资金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 5.新增“专利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 |
备注:为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强化科研及学术诚信等规定,版面费、专利费等开支较修订前提出了更高要求。另外,自2023年6月1日起,报销论文版面费须在二级单位进行科研成果原始数据备案,版面费发票正面空白处注明“论文原始数据已备案”,由二级单位审核人员签名并加盖二级单位公章。
变化七:支出管理(违规行为)
修订前 |
修订后 |
变化点 |
未进行规定。 |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经费;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
明确科研项目经费违规行为:不得虚假编报预算;项目经费未单独核算;不得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内容;违规执行、调剂和转拨经费;虚假承诺其他经费来源;严禁弄虚作假、禁止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不得设置账外账、调账变动支出、修改记账凭证;不得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
变化八:结余经费管理
修订前 |
修订后 |
变化点 |
第二十九条 对已验收、结题的纵、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或合同要求办理,需上缴经费划拨单位或退回委托方的,及时上缴或退回;对于未接到关于结余经费上缴或退回通知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负责人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负责人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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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已验收(结题)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办理,需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及时上缴;未接到关于结余经费上缴通知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留归原项目组使用5年,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5年后仍有剩余的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用于学校科研项目的直接费用支出。 |
对于已验收(结题)但未接到结余经费上缴的通知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负责人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负责人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变更为“结余资金留归原项目组使用5年,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5年后仍有剩余的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用于学校科研项目的直接费用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