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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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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确保科研项目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合同要求学校配套或自筹的科研项目经费、科研业务费项目经费)、学校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科研配套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完善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全程监督。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单位(含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下同)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一)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关政策、制度的制定、执行及培训;指导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监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工作;审核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督促科研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结题、结账;协同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检查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协助科研管理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三)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科研资产的登记入账、调拨、处置等管理;负责科研项目经费配置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管理。

(四)后勤发展处负责科研项目耗用水、电、气、暖、修缮费及科研用房物业费分摊标准的制定、执行及计量收费工作。

(五)人事处负责科研助理的聘用、薪酬发放,以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工作。

(六)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负责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台开展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的报批。

(七)审计处负责按照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开展审计工作。

(八)纪检监察室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九)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监管责任,对本部门(单位)科研项目从项目申报、预算编制、经费使用、结题结账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有关经费支出的审批事项。

(十)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确定的各项支出预算额度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及时办理结题及结账手续,按要求及时填报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信息公开情况。

第三章 项目预算和到款经费管理

第五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包干制和预算制。

第六条 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无需履行调剂程序具体管理根据温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预算制项目按照相应项目管理要求,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遵循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后,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科研项目立项文件或项目合同书,制定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分配方案并送交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按规定设立项目账户。

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部门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本部门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本部门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和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具体管理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预算制项目的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除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外,间接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

其中,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50%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40%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应严格根据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经费使用规定、管理办法、财务管理规定、合同书预算和研究期限执行。学校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科研配套经费开支,可支出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各类费用,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不同金额科研经费支出按以下审批流程报销:

费用金额在1万元及以下的所有费用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销。项目负责人是经手人的,须经所在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如经手人是所在部门(单位)分管领导,须经所在部门(单位)其他领导交叉审批,方可报销。

费用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所有费用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经所在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如经手人是所在部门(单位)分管领导,须经所在部门(单位)其他领导交叉审批,方可报销。

费用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费用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经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如经手人是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须经本部门其他领导交叉审批或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10万元以内的物资和服务购买合同签订(政府集中采购和免税类项目除外)、实验室装修或改造、出国(境)交流、外籍专家接待等手续审批,由部门(单位)自主管理;10万元及以上物资和服务购买合同签订、实验室装修或改造、出国(境)交流、外籍专家接待等手续,须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费用,人文社科类项目在科研项目经费的设备费或业务费中支出,自然科学类项目只能在学校自主设立的科技项目经费和学校科研配套经费的设备费或材料费中支出(除合同中有明确预算外)。科研经费购买的图书由本部门(单位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登记、保管。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需外拨合作单位时,合作单位须是项目合同中规定的正式参加单位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参加单位。外拨合作单位的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按资助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书)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外拨经费的核算、执行进度、重大变更等事项,及时主动报告科研管理部门。

科研项目合同中的外拨经费款额计入学校当年科研经费到款,但不享受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政策

第十六条 支出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时,测试化验加工单位是项目合同中规定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单位,可直接外拨;如不是项目合同中规定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测试化验加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提供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支出测试化验加工费用金额在1万元及以下时,须提供测试化验加工的内容清单,并加盖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的公章,方可外拨。

支出测试化验加工费用金额超过1万元且在10万元以下时,须委托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含测试内容清单)并加盖公章,方可外拨。

支出测试化验加工费用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时,须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进行采购,由委托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含测试内容清单)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外拨。在验收(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相应的测试化验加工报告。

第十七条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会议费不高于550/·(含住宿费340/·天、伙食费130/·天、其他费用80/·天),其余事务按照最新的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其他要求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学校的外事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专家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用分为3种:以会议形式组织、以通讯形式组织和以讲课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用。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用(税后)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中级及以下不超过1000/天,副高级不超过1600/正高级不超过2400/,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3600/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或评审费(税后)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1200/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12001800/次。

   以讲课形式组织的专家讲课费(税后)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上述咨询费标准若有调整,按照上级最新文件执行。

项目负责人报销专家咨询费用需提供邀请专家的咨询内容说明,填写《劳务报酬发放表》,同时附上专家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注明手机号码;报销以讲课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还须附上讲座通知(包含讲课主题、授课对象、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二十条 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研究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无法使用公务卡,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相关说明、支付凭据、费用明细清单,由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10万元以上还需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得支出业务接待费。

第二十二条 预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总预算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须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同一项目课题间预算调剂的、变更课题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的,须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告,由所在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设备费预算的调高应当统筹考虑学校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

(四)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五)除有上级文件规定外,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调增;由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经费;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科研人员应当结合科研活动需要,按照计划财务处科研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流程及时办理报销、结算手续,科学合理安排项目经费支出进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执行。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有需要的科研项目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劳务费统筹解决。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据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强化对论文发表和专利费用的支出管理。

(一)对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发表支出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按规定据实列支,其论文发表支出均不允许列支。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进行审核,报销时需提供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的必要性说明,方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对于发表在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相关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允许使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对于违反规定的,追回奖励资金和相关项目结余资金。

(三)专利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

(四)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资金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

第六章 经费的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一律根据计划财务处出具的项目实际支出明细情况填报项目经费决算表,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给项目主管部门。如按规定需出具审计报告的项目,经审计机构审计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撤销、终止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主管部门做出撤销、终止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经费决算或出具审计报告,经学校计划财务处或审计机构审核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结余经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于合同研究期限已到期且未办理延期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管理部门将暂停其经费的报销;待项目提交验收(结题)资料后,给予一次性报销应支未支款项。对已验收(结题)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办理,需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及时上缴;未接到关于结余经费上缴通知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留归原项目组使用5年,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5年后仍有剩余的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用于学校科研项目的直接费用支出。

第七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监察和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对科研人员在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学校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三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落实,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温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温医大〔20175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如有新的规定,应当遵照新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