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6〕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省重点建设高校发展,提升办学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探索新型高校运行保障机制
按照保底、奖优、放开、搞活的思路,探索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新型高校运行保障机制。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扩大高校财务和收费自主权,拓宽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依据成本分担原则,省重点建设高校可在一定范围内上浮部分学科及专业的收费标准。
二、提高经费统筹能力
除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中明确要求按规定用于指定项目外,其余各级各类资金由高校统筹使用。各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向高校提出使用要求,不设置比例、定额等与经费使用挂钩的考核指标。探索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可试行自主合理收费。
三、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
完善绩效考核办法,绩效工资总量与事业发展成效挂钩,对完成目标任务考核优秀的高校,可突破原绩效工资水平,由高校按照优绩优酬原则自主分配。对省重点建设高校中的重点建设学科可单列核定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不受所在高校核定结构比例限制。
四、大力支持科技创新
围绕对接经济社会重大科技需求,高校可与科技等部门采取联合资助方式,实施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开展基础性、理论性和探索性研究。倾斜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支持高校实验实训环境、平台和基地建设,优先列入省公共建设资金项目支持范围。
五、扩大发展研究生教育
优先支持研究生学位点增设,优先安排新增研究生招生计划特别是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支持开展研究生课程改革,优先考虑课程改革试点项目°
六、形成倾斜支持合力
省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统筹协调,加大资源配置力度,合力推动省重点建设高校加快发展;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出台具体扶持措施。各高校要锐意改革,认真研究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相关改革试点可以“一事一报”“一校一策”的方式,向省级部门申报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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