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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与内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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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改进作风的通知

浙教工委〔2013〕30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具体问题抓起、循序渐进抓作风建设,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密集出台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文件规定,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中央领导带头执行,又在全党部署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聚焦作风建设,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省委、省纪委坚决贯彻中央精神,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和规定。这些文件规定既是我们党优良传统和作风的一贯要求,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既是对党政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对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在内的事业单位及其党员干部、教职员工的要求。教育系统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在教育系统特别是高等学校贯彻落实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树立新风正气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教育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领会中央精神,严格执行十八大以来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一系列文件规定,尤其是要切实执行以下纪律要求:

一、参加公务活动和公务接待一律不得饮酒。

二、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赠送、发放土特产品(包括各种提货券)。

三、不得以工会活动、团拜会、庆祝会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四、不得用公款(包括各类科研经费、创收收入等)安排吃喝。

五、不得以各种名义组织或参加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

六、不得在高档酒店接待相关单位和人员。

教育系统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政权意识、阵地意识,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遵守上级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并积极探索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把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有关作风建设的精神和要求上来。教育系统各级党员干部职工要自觉践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勤俭节约,移风易俗,廉洁自律,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校风,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持之以恒地抓好正风肃纪工作,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予以制止;对屡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该批评的批评,该通报的通报,该处分的处分,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