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国际〔2019〕2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外国留学生来浙江高校学习和从事科学研究,扩大我省学历留学生的招生规模,提高留学生层次和生源质量,培养“知浙、友浙、爱浙”的留学生,特设立“浙江省政 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奖励范围为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正在申请或已在学习的外国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就读时间在一学期及以上的长期进修生。
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对来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浙江建立友好省州关系国家的优秀留学生设立专项奖学金。
第二章 奖学金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普通奖学金分A、B、C 三类,实行不同奖励标准:
A 类奖学金 400名,每人每学年30000元。
用于奖励接受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该类奖学金的主要用途:缴纳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重大疾病与意外事故保险等。
B 类奖学金 1000名,每人每学年20000元。
用于奖励接受本科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该类奖学金的主要用途:缴纳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重大疾病与意外事故保险等。
C 类奖学金 200名,每人每学年 6000元。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长期外国进修生。
第四条 专项奖学金680万元,用于奖励来自“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和“友好省州”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每人每学年 20000元。该类奖学金的主要用途:缴纳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重大疾病与意外事故保险等。
第五条 奖学金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1)申请人就读本科生,应获得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或证书,年龄在30周岁以下。
(2)申请人就读硕士研究生,应具有学士学位或相当学历,有2 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申请人就读博士研究生,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学历,有2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其他条件
(1)申请人须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护照,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2)申请人须表现良好,在校内无旷课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在校外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3)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如 HSK证书、其他汉语学习和考试证书等。部分直接用英语授课的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4)申请人成绩在本年级或本班名列前茅。
(5)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向已就读或拟就读的高校提出书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留学生可连续申请。
申请材料一式2份,主要包括:
(1)《浙江省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经公证的学历证明与成绩单的复印件;
(3)护照复印件;
(4)健康证明;
(5)推荐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不予退回,并不得重复申请各类奖学金。
第七条 综合考虑高校留学生教育工作取得的绩效、当年留学生在校人数、学历生的比例及发展状况等因素,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奖学金分配方案,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有关高校下达下一年度的奖学金预算计划。
高校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将当年专项奖学金的招生情况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下一年度奖学金预算中给予安排。
第八条 高校应及时公布奖学金申请的有关信息,如具体专业、奖学金名额、资格条件等,并指派专人负责受理工作。受理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年1月至5月,具体时间由高校自行确定。
第九条 高校应成立浙江省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制定奖学金评审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工作小组讨论提出评审意见并报分管校长批准。评审结果应在校内公示一周,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获奖学生名单抄送省教育厅 备案。
第十条 各有关高校应当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有关高校应及时对当年奖学金申请、评审、发放等工作进行总结,并在每年9 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有关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组织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检查小组,不定期地对高校奖学金的使用、管理、执行、完成和绩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各高校奖学金工作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制定下一年度奖学金分配方案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9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