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外〔2013〕98号
一、原则
鼓励选派优秀的学生,去国外优秀的高校(或专业)学习交流。
二、办法
采取“国家助一点、省里补一点、学校出一点”的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承担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国外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学费由省教育厅和项目实施院校全额承担,不得向学生摊派。省教育厅承担的资助经费以具体项目为单位,重点向国外一流的合作高校和我省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学生倾斜。
具体标准如下:
1、I类:每生每学年省补助学费10万元,10个名额;
2、II类:每生每学年省补助学费6万元,20个名额;
3、III类:每生每学年省补助学费4万元,30个名额;
除省里的补助外,学费不足部分由学校自行承担。
三、程序
1、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确定的资助项目,省教育厅商省财政厅下达具体项目和补助额度。
2、学校按程序选拔推荐相关候选人,每年5月学校上报候选人申请材料时,一并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补助申请。
3、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补助人选名单。
4、省财政厅负责将补助经费直接拨付给各有关高校。
5、每年12月底前,学校将经有关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书面总结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里将不定期地组织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