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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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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浙财教〔2012〕244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是指浙江省重点学科建设工程中的“重中之重一级学科”、 “重中之重学科”和省重点学科。

第三条浙江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

(一)通过“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建设,形成一批能对接国家和省的重大战略需求以及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需要,能推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区域创新的战略融合,具有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技术问题和涉及社会文化重大问题能力的重点学科;培养集聚一批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和高素质、高水平的优秀学科梯队;取得一批重大创新性成果,成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提升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高地;“重中之重一级学科”总体上达到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水平,进入国内同类一级学科前10%;“重中之重学科”基本达到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水平,力争进入国内同类学科前10%;建立一批省“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争取有部分成为国家“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

(二)省重点学科,经过重点建设,学科特色更加明显,结构更加优化,布局更加合理,队伍实力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多数学科能引领省内同类学科的发展,一批学科具备进入国内同类学科先进行列的基础。

第四条浙江省“十二五”高校重点学科建设原则:

(一)发挥优势特色,强调多学科融合交叉。各学校要结合自身的优势与特色确定学科建设方向,并充分体现科学研究与国家需求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紧密结合,体现多学科的交叉融合。

(二)创新体制机制,强调产学研结合。要积极开展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创新与改革,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知识创新模式和运行管理机制。要汇聚各类要素与资源,发挥集成效应,促进产学研结合与研究成果的转化运用。

(三)发挥资金使用效率,强调绩效评价。要充分重视资金的投入产出效应,建立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周期评估和财政绩效评价等方式,保证学科建设质量、提升建设水平,使之成为高校向高水平大学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浙江省“十二五”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来源:

(一)省财政专项资金;

(二)项目单位资金;

(三)其他资金。在“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中,项目单位按不少于财政安排数50%的比例安排资金,省重点学科按不少于1∶1的比例安排资金。

第六条重点学科建设作为“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的重要依托,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投入视同“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投入的组成部分,其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队伍建设、开放基金、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运行等方面,各学科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一)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改造和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图书资料购买等。各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围绕拟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购置实验装备和图书资料。

“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实验室建设的经费应不高于50%。

理工类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实验室建设的经费应不高于50%;人文社科类省重 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实验室建设的经费应不高于30%。

(二)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所需科研启动费、津贴等,资助国内外访问学者(含高级研究岗位、高水平兼职教授等)科研启动费、津贴和差旅费等,一般教学科研人员的科研启动费等,现有学科梯队人员的进修与培训等相关费用。要在学科中形成流动、开放和激励的竞争机制,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创新研究环境和工作条件。

“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队伍建设的经费不低于30%;省重点学科队伍建设的经费比例由学校自定。

(三)开放基金在“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设立,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相关学科高水平研究人员进入各学科,围绕本学科前沿领域,开展前瞻性学术研究的科研经费。开放基金项目由各单位根据开放基金管理办法遴选立项,管理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结题程序遵照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对省重点学科设开放基金不作要求。

(四)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各学科承办和参加重要的国内外或区域学术会议,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学习,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

理工类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学术交流的经费不超过20%;人文社科类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学术交流的经费不超过30%。

(五)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和优秀本科生培养,实施学生创新计划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及访学(含合作培养)等。

理工类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人才培养的经费不超过20%。

人文社科类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人才培养的经费不超过30%。

(六)学科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学科规划论证,网站建设与维护,对外工作交流、研讨和调研,宣传简报,办公用品与耗材、通信与网络运行等相关运行业务费用。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学科建设运行的经费不超过10%。

“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开放基金、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运行等经费的比例由学校自定。

第七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要求:

1.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对建设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并严格按规定用途控制反映资金支出情况。建设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还贷、出借、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及与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2.未完成的年度结余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建设项目因故终止,必须对账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对建设资金使用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但必须按申报程序上报审批。

第八条重点学科建设资金的申报与确定程序:

(一)“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申报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字[2007]11号)的要求和“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项目具体内容、详细的经费预算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等情况,并填写《浙江省高校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附后)。

(二)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建设单位报送的“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申报材料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专家组评审意见审核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确认“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建设方案和补助金额。

省重点学科的补助资金一次性立项,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分年度下达。

(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建设单位签订重中之重学科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任务书》,作为财政预算管理和建设单位执行依据;省重点学科申报时确定的建设目标,作为建设单位执行依据。

第九条“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的预算管理办法:

(一)“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根据建设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省属高校的“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管理,非省属高校的“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二)“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建设单位,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将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三)高校与附属单位共同建设或与不相隶属单位合作建设的“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由附属单位或合作单位分别编报年度预算。财政补助资金,编入高校年度预算。

(四)省属高校“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无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暂通过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第十条合作建设的“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资产的管理办法:

高校与附属单位共同建设或不相隶属单位合作建设的“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按照“出资方在哪,资产在哪”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重点学科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学科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落实自筹资金进行建设,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网络信息维护、及时更新信息,加强对学科建设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产的共享度和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进退机制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建设目标不变的情况下,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执行进度和当年资金预算内容,但需按程序报经批准。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将组织对各类重点学科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建设经费使用不合格的予以提请限期纠正,对限期内不纠正或严重违反使用规定的,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建立“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省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学科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分季度更新学科建设网络数据,并及时上报学科梯队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学术交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省重点学科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省重点学科的自我评估和检查,总结建设中的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改正。对未能如期完成年度计划的“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和省重点学科,予以缓拨或停拨下一年度的学科建设经费。学科建设期满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进行学科建设总体绩效评价。

合作建设的“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由高校牵头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改革和完善重点学科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国家最新学科评估指标体系为基础,引“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按照国家重点学科标准要求进行建设,促进“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目标早日实现。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