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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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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温组发〔2008〕46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党(工)委:

近日,省委组织部转发了中组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浙组〔2008〕19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员交纳党费基数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人)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之和扣除个人所得税。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扣除个人所得税。

市直机关工人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补贴之和扣除个人所得税。

企业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固定部分(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之和扣除个人所得税。

以上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对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如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煤气误餐补贴等)、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忧恤金等;对企业不包活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壮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3、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增强党员和党性意识,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由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5、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农民党员主要指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并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学生党员(包括尚未落实就业去向,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忧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7、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有固定收入的,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8、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9、预备党员在上级党委审批同意后,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菓党费。

11、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多交纳500至1000元(不含)的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转交省委组织部(上缴中央的再由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或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二、党员交纳党费比例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每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党费留存和上缴

1、党费留存:县(市、区)委、市直机关工委,瓯江口开发建设总指挥部工委、市直各单位党委和县(处)级企事业单位党委可以留存党费。县(市、区)委所属的基层党委和市直各单位党(工)委所属的其他基层党委是否留存党费,由县(市、区)委和市直各单位党(工)委自行规定。党总支、党支部一律不得留存党费。

2、上缴比例:各级党委应根据党员实际交纳党费的总数按以下比例上缴市委:县上缴比例为10%(含上缴省委部分,下同); 县级市(区)上缴比例为15%;市直机关工委、瓯江口开发建设总指挥部工委上缴比例为40%;国资委党委、各高校党委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上缴比例为35%;市直其他单他党委上缴比例为50%。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党(工)委所属的其他基 层党委留存比例,由县(市、区)委和市直各单位党(工)委根 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对离退休干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单独建立党组织的,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有留存党费的党组织可将离退休干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党组织缴纳的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离退休 干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党组织,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3、上缴时间和程序:各有关党(工)委上缴市委的党费时间为每半年一次。当年1月至6月的党费,应在7月底前上缴;7月至12月的党费应次年1月底前上缴,不得少缴或拖延。各县(市、 区)委和市直各单位党(工)委要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年度《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附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和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组织关系隶属市直单位党(工)委的单位党组织上缴市委的党费,按照组织隶属关系,分别由市直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党委和其他市直单位党(工)委转交市委组织部。

各县(市、区)委、市直单位党(工)委上缴市委的党费,统一存入市委组织部党费专户(开户银行:温州市农行中山支行,帐号:200101040003893,全称: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凭银行缴款单出具党费收据。

四、党费使用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姐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当发生人员调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2、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根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没有按规定单独设立党费帐户或者党费没有存入指定银行,要认真做好整改。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要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激、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一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4、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每年至少一次对所属单位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员”。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5、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领导,把党员交纳党费工作列入基层党建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把按时足额交纳党題作为每个党员党员意识和党性强弱的重要尺度,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之一,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200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