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外侨出〔2016〕17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外侨办(外办)、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更好服务我省教育科技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激发人才创业创新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贯彻厅字〔2016〕17号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意识
《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重要指示和中央《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精神的重要举措,已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的是鼓励和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技计划、科学工程和专业学术交流, 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提升教育科研领域国家软实力、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强政策宣介,切实执行文件,确保中央政策落实到位。
二、优化审核管理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仍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各审批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在各负其责、加强管理的同时,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服务意识,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开辟绿色通道。
三、改进经费管理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应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为简化经费审批流程,省本级由单位在年度因公出国(境)控制指标内进行审核,出具预算审核表(附件),报任务审批部门进行任务审批,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优化审批流程。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出访经费单独统计,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四、严格公示制度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实行分类管理的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团组须由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事前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出访请示中须注明公示情况。出访团组回国后,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出访团组或人员,要认真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外事部门不予审核审批,财务部门不予核销出国费用。
五、强化行前教育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外事纪律和行前教育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行前和外事纪律教育工作的通知》(浙外侨出〔2015〕9号)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的行前教育工作制度,落实职能部门,责任到人,切实做好每一批学术交流团组的行前和外事纪律教育工作,切实增强保密意识。行前教育工作实施情况要及时记录并存档,接受行前教育的出访人员要签字确认。
六、做好绩效评估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相应的交流合作成果和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制度;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须在回国后1个月内将出访总结报告由团长签字后报组团单位。
七、加强监督检查
省委组织部、省外侨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联合对各有关单位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要视情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报纪检部门依规依纪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分类管理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将暂停相关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分类管理办法的实行。
其他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及国有企业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本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表(教学科研)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科技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25日
附件
浙江省省本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表
(教学科研)
单位(公章)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出国 任务 基本 情况 |
团组名称 |
组团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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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国家(地区) |
本单位出访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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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时间 |
出访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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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年度出国 经费控制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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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出访前 已用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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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出访 费用预计 |
人均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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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际旅费 |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
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 |
其他费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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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审核意见: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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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本表一式3份,1份由组团单位报任务审批部门,1份报财政部门备案,1 份单位留存作报销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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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同一团组人员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需分单位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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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费用说明: |
填报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