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综〔2022〕1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和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稳步推进,我省财政电子票据覆盖率完成程度较高,电子化监管手段也日趋成熟。为创建更高效的财政票据管理模式,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进行纸质财政票据整合改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改版精简票据种类
取消各类定额票据、部分专用票据、竖版医疗票据等纸质票据,将除住房类票据以外的其他票据种类精简整合为“浙江省财政通用票据”,并改版为全国统一式样(详见附件2),编码按照《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二、启用时间及要求
自2022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用“浙江省财政通用票据”(以下简称新版票据),同步替代并停止使用我省原有票据式样(以下简称旧版票据)。新版票据为单联票据,需要通过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平台开具打印,手工开具无效,同步生成财政电子票据,用于票据核销等日常管理。新版票据在报销时,应在浙江省电子发票(票据)综合服务平台(dzpj.zjzwfw.gov.cn)查验真伪,并按照“电子票据名称”入账。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及时对旧版票据进行清理、核销;做好新旧票据衔接的各项准备和“验旧领新”等工作,并根据当地电子票据改革推进情况,按计划申请使用新版票据,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整合改版后其他管理要求不改变,按照我省现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执行。尚未完成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用票单位,应按照“验旧领新”的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旧版财政票据的核销手续,并尽快创造条件完成财政电子票据改革任务。已完成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用票单位应按规定使用,原则上不再使用财政纸质票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的通知》(浙财综〔2014〕7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18〕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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