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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和票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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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函〔2020〕8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按照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问题的预警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疫情防控期间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学费(保教费)收费规定。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关于防控疫情延迟开学期间在全省中小学全面实施线上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防控办函〔2020〕7号)和《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77号)要求,做好线上教学和开学复课工作,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含网课)的不得收取学费(保教费)。

二、切实做好住宿费退费工作。学校按照实际发生原则收取住宿费,每学年按照10个月(每学期5个月)计算,多余部分一律退还学生。在校实际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

三、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自2020年春季学期开始,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对经认定的所有学生资助对象,按学段分别落实学前教育保育费减免、义务教育困难生生活补助和营养餐、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研究生)奖助学金等学生资助政策。各地各校要密切关注疫情导致教学模式调整和后勤供餐变化等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习生活成本等方面的影响,提足用好校内资助专项经费,统筹各类学生资助资金,及时发放相关资助经费,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四、坚决查处各种违规乱收费行为。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对各种违规乱收费行为,要坚决查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积极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各地各校应当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加强正面引导,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收费咨询事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