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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和票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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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重点建设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浙价费〔2018〕37号

各省重点建设高校:

为加快提升我省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重点建设高校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25号)和《关于公布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高校名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34号)、《关于公布第二批省重点建设高校名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3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省重点建设高校收费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重点建设高校学费政策,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浙价费〔2014〕240号)规定的浙江大学学费标准执行,中国美术学院可相应提高基准标准。

省重点建设高校原“学校可以在省定基准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也可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按不超过15%的上浮幅度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收费政策保持不变。

对就读省内本科院校农学类专业和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继续实行免学费政策。

二、各省重点建设高校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按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收费票据,资金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学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调整后的省重点建设高校学费标准自2018年秋季招收的新生开始执行。

四、本通知适用于省政府已经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省重点建设高校,今后公布的省重点建设高校参照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