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计〔2014〕94号
各有关高校:
最近有学校反映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职研究生学费标准的政策问题,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目前已按规定实行收费政策的研究生,暂执行原收费政策”的规定,原已实行收费政策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研究生(含委托培养、在职不脱产等类型),其学费标准可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由学校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自主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类型的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4〕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