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温医首页校基金会联系我们

收入和票据管理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制度 >> 上级政策 >> 收入和票据管理 >> 正文

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2014〕49号

省教育厅、省卫生厅:

你们《关于要求调整高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函》(浙教函〔2013〕244号)收悉。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规定“健康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考虑到招生体检要求发生变化,以及DR(数字X线摄影)技术的投入使用,体检成本有所增加,为确保招生质量和招生体检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招生体检项目包括:肝功能常规检查,眼科、耳鼻喉科、内科、外科常规检查,胸片等。

二、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次60元,以上收费标准均已包含体检站建站、体检信息统计处理费用,不得在上述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三、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起执行。原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招生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价费〔2006〕74号)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