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费〔2009〕292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号)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实施中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校学分制收费的实施范围。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应与高校教学改革相适应,当前实施学分制收费的范围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的本科学生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二、全日制普通本科的学分制收费
(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分制收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规定的学年学费。公办本科高校的最高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75元,民办本科高校(含独立学院)的最高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150元。专业学费为原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每学年40学分的学分学费之差。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学校可以下浮。
(二)计费学分。计费学分为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所注册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三、成人高等教育业余(函授、夜大)学习形式学分制收费
(一)学分学费。对经批准实行弹性学制改革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业余(函授、夜大)学习形式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最高标准:工科、医药、体育类为每生每学分88元,文理科、农林水、财经、政法及其它类为每生每学分79元,艺术类每生每学分收费标准由各成人高校根据原学年学费(不得高于2006年学年制收费标准)除以每学年平均学分计算。以上收费标准学校可以下浮。
(二)计费学分。业余(函授、夜大)学习形式的计费总学分为:专升本75学分;高起本工科、医药、体育类137 . 5学分,文理科、农林水、财经、政法、艺术及其他类125学分;高起专工科、医药、体育类工100学分,文理科、农林水、财经、政法、艺术及其他类75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平均25学分类推。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四、加修和重修学分收费。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或跨专业选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对考试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重修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
五、学分制收费的收取与结算。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第一学年允许学校按规定学年学费标准预收学费;从第二学年起按实收取与结算,即结清上一学年的学分学费,收取该学年的专业学费,并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毕业前结清所有学费。
六、退费政策。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规定结算,专业学费和未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七、备案审核制度。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的高校,应按有关规定制定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有关申报材料的要求按浙价费【2005】283号文规定执行。
八、加强管理。学校要加强教学设施建设,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学分制条件下的教学运行新模式,严格遵守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保证教学管理及学分制收费工作的正常运转。不得借学分制改革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应严格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学分制收费有关内容及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
九、学分制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本通知自2010年春季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