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预〔2023〕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按照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预决算公开质量,规范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预算法实施条例》)、《支持浙江省探索创新打造财政推动共同富裕省域范例的实施方案》(财预〔2021〕168号)、《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审计、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预决算公开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浙财预〔2017〕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等文件要求,牢固树立依法公开理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公开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公开时间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扎实做好政府、部门和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
二、规范公开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的原则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和单位预决算。根据审计、监管等部门检查提出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重点规范以下四方面公开工作。
1.加快推进单位预决算公开的全面性。
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含非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要按照《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要求,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经主管部门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等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参照部门预决算公开信息。各预算单位要夯实强化单位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强化对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2022年全省要做到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全覆盖。
2.持续提升预决算公开信息的完整性。
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重点关注近三年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易遗漏的内容,确保公开内容全面完整,符合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政府预决算中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表、“三公”经费分项增减变动情况、预算完成情况、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等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重点关注部门、单位预决算中的公开信息目录、部门(单位)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安排情况、重点项目绩效目标、政府采购安排情况、国有资产占用情况、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等内容。各级各部门对于政府预决算、部门和单位预决算中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以“空表”形式公开并说明,确保公开内容符合形式规范的要求。
3.切实保证预决算公开时间的及时性。
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确保及时公开政府、部门、单位预决算。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单位预算应在部门或上一级单位批复后20日内公开。鼓励适当提前公开时间,同一部门所属同一级次的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4.有效加强预决算公开方式的规范性。
全省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或专栏)上集中公开,并永久保留,对在统一平台公开的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应当编制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包括统一平台的分类目录,以及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目录,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各单位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或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三、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1.推进民生项目公开。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按照《支持新江省探索创新打造财政推动共同富裕省域范例的实施方案》(财预〔2021〕168号)精神,推进全省民生项目公开,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提升全省财政透明度。省级主动公开省级民生领城(教育、科技、文化、社保、卫生、农林水)专项转移支付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包括其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等全过程的管理信息。相关专项转移支付的主管部门承担公开的主体责任。市、县(市、区)级主动公开本级民生领城的重大民生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包括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民生项目标准和绩效情况等信息。重大民生项目信息随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各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公开的主体责任。各地要积极探索民生项目公开工作,各市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的指导,并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报送省财政厅。
2.细化“三公”经费公开。
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时,应公开分项情况[包括“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等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分别进行说明。“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时要一并公开与上年预算的增减变化情况,决算公开时要一并公开预算完成情况以及与上年决算的增减变化情况,上述增减变化情况均要分析原因并予以说明
3.做好专项资金公开。
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本级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的同时,若有专项资金的,应当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沙密信息除外)。各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其归口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要及时、主动公开分配政策、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各主管部门在公开部门预决算时,要做好重点预算项目及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结果的公开。
4.完善债务信息公开。
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的同时,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等文件要求,完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表、本地区和本级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表、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信息。
四、加强公开工作管理
1.严肃财经纪律。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肃财经纪律,强化收支监管,深刻牢固树立预算法定理念,规范预算制度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全面深化国有资产、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等管理改革,从源头上提高政府和部门预算质量,为公开预决算创造良好条件。严禁不当使用支出科目、以拨代支、虚增收支等违反真实性的行为。
2.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决算公开检查工作,将预决算检查工作列入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政府信虑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监管局、审计等部门实施的预决算公开监督检查工作。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有关文件规定,逐一甄别,指导部门单位立即纠正。依法应当公开的要立即公开,公开要素不全的要补充公开,公开形式不规范的要完善公开形式,切实提升预决算公开质量。
3.推进数字赋能。
依托数字化手段进一步提升预决算公开工作质量,省财政厅将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设置公开参考模板,力争做到形式统一、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统一规范本级部门预决算公开模板,确保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内容全面、完整、规范。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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