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监督〔2020〕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成果是指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形成的数据、报告、结果、结论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各级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级主管部门负责财政组织开展的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和下属预算单位组织开展的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工作。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的方式主要包括反馈与整改、报告与通报、信息公开、与预算挂钩、与考核问责相结合等。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应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循序渐进、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章 反馈与整改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予以退回;对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及时反馈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调整完善后报送财政部门。
第八条 财政部门将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与部门预算审核意见同步反馈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结合预算控制数,调整完善绩效目标后与部门预算同步报送财政部门。
第九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重点绩效运行监控时,及时将异常情况反馈给主管部门,并督促主管部门限期整改;主管部门将自行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提出纠偏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第十条 以财政部门为主体开展的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不同,财政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以主管部门为主体开展的绩效评价,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具体被评价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应在评价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以正式文件或反馈书等形式将绩效评价结果(项目绩效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和整改要求反馈给评价对象,并督促其整改。评价对象要在收到反馈文件或反馈书之日起2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在整改完善工作中要坚持问题和结果导向,针对反馈的问题和建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议有回应、问题有对策、整改有效果。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要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对未按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的予以提醒,视情组织整改情况抽查复核,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虚报整改情况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三章 报告、通报与公开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将绩效自行监控结果、绩效自评结果、部门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及各类整改情况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结果及抽评情况、重点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同级人大。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将本级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绩效目标编制审核、绩效运行自行监控、绩效自评及部门重点评价、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等情况在本系统内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适时通报同级主管部门绩效目标编报、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及抽评、重点绩效评价等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同步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预决算公开有关要求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成果与同级审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形成部门联动合力。
第四章 与预算挂钩
第二十条 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与政策、项目设立挂钩。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应按规定组织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未组织绩效评估的,或绩效评估审核结论为不予支持的,原则上不得立项和纳入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 将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挂钩。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将预算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对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预算资金安排应与设立的绩效目标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 将绩效运行监控情况与预算执行挂钩。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根据绩效运行监控信息,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预算单位或政策、项目,及时调整、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单位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政策调整挂钩。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应有效应用绩效评价反映的相关政策调整建议,包括政策归并整合、调整扶持领域方向、调整资金分配依据、直至取消等。
第二十四条 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根据政策、项目的绩效评价等级,各级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对其下一年度预算支出,原则上可作以下安排: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执行周期超过1年的中长期政策、项目,参照本条上述做法和标准,对其下一周期预算支出作出相应安排。
第二十五条 将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原则上根据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结果,采取加强保障、从严从紧控制、核减预算等措施安排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激励机制。根据市县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对综合排名靠前的市县给予通报表扬,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考核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同级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对绩效优良、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突出的部门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可将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结果抄送同级组织部门及审计部门,作为干部政绩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省级预算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省财政厅应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对不按照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或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可将有关情况报送同级政府。
第三十一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或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经财政监督检查查实后,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提请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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