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监督〔2026〕14号
一、总则
(一)为加强财政科学管理,深化零基预算改革,进一步强化预算源头管控,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对拟申请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目标合理性、实施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三)事前绩效评估遵循的原则
1.依据充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为依据,全面收集佐证材料,为评估工作提供支撑。
2.重点突出。坚持厉行节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以投入、产出和效果作为评估的核心内容,强化成本管控,对重大政策和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3.科学高效。严格按照规范程序,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式和方法,将评估与项目审批、预算审核等工作有机衔接,实质性嵌入决策程序,切实提升评估质效。
4.客观公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如实出具评估意见和结论。
二、评估实施主体、范围和内容
(四)事前绩效评估的实施主体
1.预算部门(单位)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申请预算的必要条件;根据事前绩效评估意见完善政策和项目的实施内容和预算编制,提高重大政策和项目决策水平。
2.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的审核;根据预算管理需要,选择部分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财政评估;将事前绩效评估和审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事前绩效评估的范围
1.需要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安排的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
2.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调整,拟申请增加预算资金的重大政策和项目,以及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视同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
人员类、运转类(公用经费类)、中央转移支付及应急、抢险、救灾等需紧急新增实施的政策和项目可不纳入事前绩效评估范围。
重大政策和项目界定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结合预算管理实际和财力状况等另行明确。
(六)事前绩效评估的内容
1.立项必要性。政策和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与宏观政策和部门职责衔接是否紧密;决策是否科学合理,内容是否与其他政策和项目交叉重复;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事权与支出责任是否相适应等。
2.投入经济性。资金支持的对象、范围、方式、标准等是否合理;是否经多方案比较成本效益,并采用投入产出比最优的方案;预算编制是否规范,费用测算是否科学等。
3.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目标是否明确,跨年度政策和项目是否有明确的总体绩效目标和分年度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规划、计划目标相匹配;能否反映政策和项目核心内容;是否具有一定前瞻性,预期是否可实现;绩效指标设置是否规范,目标值是否合理等。
4.实施方案可行性。实施方案是否经过规范的可行性论证,是否科学、合理、可行;是否具备必要的保障条件和外在环境;是否充分预计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并明确应对措施;是否设置合理实施期限。
5.筹资合规性。筹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财政性资金支持方式及其他经费保障渠道是否可行;筹资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按规定开展并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
6.其他需评估的内容。结合实际,将有助于政策和项目是否设立进行充分论证及综合评判的其他内容纳入评估。
三、评估程序和方式方法
(七)部门(单位)应结合现有内部决策程序,在项目进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项目库之前,按要求完成事前绩效评估。对于部门在项目入库和预算申请前拟提请同级党委、政府审议研究的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当提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必要条件。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部门(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和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可行性研究开展,并作为申报政府投资计划的必要条件。
(八)事前绩效评估具体程序
1.前期准备。根据事前绩效评估任务安排,确定评估对象,成立评估工作组,根据评估需求,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参考附件1)。
2.制定方案。根据评估内容、评估重点、评估安排等,制定评估方案,方案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评估依据和要点、评估程序和方法、评估工作组成员、评估时间及工作安排等。
3.实施评估。根据评估方案实施评估程序,结合实际开展现场与非现场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照评估指标和标准逐项打分(参考附件2),形成评估总得分和评估结论。各级财政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制定特定领域评估指标体系,提升指标针对性和评估结论的精准性。
4.报告阶段。评估工作组根据评估实施情况,整理事前绩效评估资料,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附件3)。评估报告一般包括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评估工作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相关建议及相关附件材料。对于到期申请新一轮财政资金的专项政策,如上一轮政策绩效较好且新一轮实施内容不变的,可执行简易评估程序,简易评估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事前绩效评估方式
1.专家咨询。可组织业务、财务、管理、工程等行业专家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测算、对比、研判,提出专业参考建议。
2.现场调研。对于具有实物现场的政策和项目,可到现场实地查看,获取政策、项目真实信息,为评估工作提供一手资料。
3.问卷调查。对于涉及公众利益或相关利益主体较多、影响范围较广的政策和项目,可通过互联网、相关媒体发放调查问卷,收集相关情况,获取意见建议。
4.召开座谈会。可组织主管部门、相关利益群体代表、行业专家、绩效专家等召开座谈会,对相关问题集中讨论交流、征询意见。
(十)事前绩效评估方法
1.成本效益分析法。对政策和项目存续期内的全部投入成本进行全面核算和预测,对比分析不同方案的投入成本与对应产出效益,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资金及管理效率。
2.标杆分析法。对成本、产出和效益等关键绩效指标、业务流程管理等内容开展国际、国内、行业和历史等维度的比较,找到合理可行的标杆,明确绩效基线,综合分析政策和项目的绩效情况。
3.因素分析法。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4.公众评判法。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5.其他评估方法。
四、评估与审核结果应用
(十一)部门(单位)应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对评估结论为“良”及以上的政策和项目,可申报入库并申请预算;对评估结论为“中”的,应对政策和项目内容进行调整完善,重新评估通过后申报入库并申请预算;对评估结论为“差”的,原则上不得申报入库和申请预算。
(十二)财政部门结合预算审核、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等工作,强化对政策和项目立项、投入、目标、方案、筹资等方面的审核,并出具审核结论及意见,确有必要的,可邀请行业专家代表参与。
(十三)财政审核结论分为:建议予以支持、调整完善后支持和不予支持。
1.对于必要性充分、效率性和效益性好、方案可行性强、投入经济性高的政策和项目,建议予以支持;
2.对于必要性充分,但效率性、效益性、可行性、经济性还存在差距和不足,需达到一定条件后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建议调整后予以支持;
3.对于必要性不足,效率性、效益性和可行性较差,投入经济性较低的政策和项目,建议不予支持。
(十四)财政部门将审核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对审核结论为建议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结合财力情况和实施年度纳入当年或以后年度预算;对审核结论为建议调整后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由部门(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调整完善,调整完善到位的,在预算安排时予以统筹考虑;对审核结论为建议不予支持的政策和项目,应书面反馈相关部门(单位),且当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附则
(十五)特殊领域政策和项目涉及其他事前绩效评估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省级部门按照《省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指引(2024年修订)》及本办法中相关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十七)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具体管理办法。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监督〔2019〕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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