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2〕29号
为进一步落实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要求,规范行政事业 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划转撤并的会计处理,更好地服务党 和国家机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 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 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
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会计处理基本原则
( 一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划转撤并情形,且执行政府会计准则
制度的单位。
本规定所指的划转撤并,包括划转、合并、分立、撤销
和改制五种情形:
1.划转,是指单位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归相关单位。
2.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重组为一个单位。
3.分立,是指一个单位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4.撤销,是指单位被宣布解散或终止,不含合并、分立
情形中被合并或被分立单位注销法人资格的情形。
5.改制,是指单位性质发生变化,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
形:一是单位转为企业(以下简称转企改制);二是单位由 行政单位转为事业单位或由事业单位转为行政单位(以下简
称非转企改制)。
其中,单位划转、合并、分立涉及单位性质发生变化的,
除按照本规定中关于划转、合并、分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外,
还应当遵循本规定中关于改制情形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单位性质没有发生变化,但执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发生变
化的,参照本规定关于改制的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 二 )会计处理基本原则。
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情形的,应当按照财务、资产等有关 管理规定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全面开展资产清查核实、清 理债权债务、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在清算基础上做好资 产和负债的移交和划转工作。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划转撤并批 复文件或方案等确定清算日、清算结束日、合并日和分立日
等关键时间节点。
划转撤并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对划转撤并过程中的相 关业务和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编制相关报表。本规定尚未 作出规定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相关规定执 行。单位划转、合并、分立和非转企改制情形下的会计核算 应当以持续运行为前提。单位撤销和转企改制情形下的会计
核算应当以非持续运行为前提。
二、划转撤并单位清算的会计处理
( 一 )持续运行前提下单位清算的会计处理。
1.主要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
(1)单位在清算期间的会计处理。
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对清算相关的业 务和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单位按规定开展资产评估、 涉及资产价值变动的,应当根据报经批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 价值调整评估基准日资产的账面价值,并确认其他收入或其
他费用。
(2)单位在清算结束日的会计处理。
单位在清算结束后因合并或分立原因,其全部资产和负 债移交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清算结束日及时结账。结账后, 在财务会计下,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应无余额,除 “累计盈 余”、 “专用基金” 、 “权益法调整”科目外,其他净资产 类科目应无余额;在预算会计下,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 科目应无余额, “其他结余” 、 “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
目应无余额。
2.清算财务报表等有关报表及编制说明。
单位应当编制清算财务报表,至少包括清算资产负债
表。
(1)关于清算资产负债表。
单位清算资产负债表应当反映清算当年年初、清算日和
清算结束日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会
计准则制度规定进行填列。
资产负债表格式参见附 1。
(2)关于其他报表。
单位在清算结束后因合并或分立原因,其全部资产和负 债移交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编制收 入费用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反映单位年初至清算结束日的运
行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单位清算跨年度进行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
定按年度编制会计报表。
( 二 )非持续运行前提下单位清算的会计处理。
1.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
单位应当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科目和报
表》所规定的财务会计科目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1)在收入类科目中增设 “清算收入”科目,核算单 位在清算期间因资产价值变动、资产盘盈、债务豁免等产生
的各项收入。
(2)在费用类科目中增设 “清算费用”科目,核算单 位为开展清算而发生的评估费、审计费和相关税费, 以及因
资产价值变动、资产盘亏、债权核销等产生的各项费用。
(3)在净资产类科目中增设 “ 清算净损益”科目,核
算单位清算期间各项清算收入、清算费用相抵后的余额。
单位可根据清算工作实际需要,结合清算业务类别(如 评估增值、减值,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在上
述会计科目下进一步设置明细科目。
2.主要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
(1)单位在清算日的会计处理。
单位在清算日应当进行结账。结账后,在财务会计下, 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应无余额,除 “累计盈余” 、 “专用基 金”、“权益法调整”科目外,其他净资产类科目应无余额; 在预算会计下,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应无余额,“其
他结余” 、 “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应无余额。
(2)单位盘盈或盘亏、毁损、报废资产的会计处理。
单位在清算期间发生资产盘盈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 则制度规定确定的成本及时入账,并确认清算收入。对于盘 盈的资产,单位在报经批准或备案前,在财务会计下按照确 定的资产入账成本,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 “待处理财产 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科目;单位在报经批准或备案后, 在财务会计下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
科目,贷记 “清算收入”等科目。
单位在清算期间发生资产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应当按 规定核销相关资产,并确认清算费用。对于盘亏、毁损或报 废的资产,单位在报经批准或备案前,在财务会计下按照资
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
科目,按照相关资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金额,借记 “ 固定 资产累计折旧” 、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按照相关 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资产科目;单位在报经批准或备 案后,在财务会计下借记 “清算费用”等科目,贷记 “待处
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科目。
单位处理毁损、报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应当将处理收入 (如取得的残值或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 等)和相关费用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在处 理收支结清时按照差额确认清算费用(处理收入小于相关费
用时)或应缴财政款等(处理收入大于相关费用时)。
单位在清算期间进行资产清查核实,涉及现金溢余或短
缺的,其预算会计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3)单位清理债权债务的会计处理。
单位在清算期间进行相关债权清理的,对于确实无法收 回的相关债权,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或备案后予以核销,并 确认清算费用。单位报经批准或备案后核销相关债权时,应 当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 “清算费用”科目,贷记 “应收账 款”、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其中,事业单位已计提坏账 准备的,还应同时将相应的坏账准备金额予以核销,借记“坏
账准备”科目,贷记 “清算费用”科目。
单位在清算期间进行相关债务清理的,对于无法偿付或
债权人豁免偿还的相关债务,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或备案后
予以核销,并确认清算收入。单位核销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 免偿还的债务时,按照其金额,借记 “应付账款” 、 “其他
应付款”等科目,贷记 “清算收入”科目。
(4)单位因资产评估调整资产账面价值的会计处理。
单位在清算期间按规定开展资产评估、涉及资产价值变 动的,应当根据报经批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对评估基准 日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确认清算收入或清算费用。 单位应当在资产评估结果报经批准或备案后,按照资产评估 价值与评估基准日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相关资产科
目,贷记 “清算收入”科目或借记 “清算费用”科目。
(5)单位发生相关清算费用的会计处理。
单位在清算期间发生评估费、审计费、相关税费等费用 的,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确认清算费用。单位在发生评估费、 审计费、相关税费等费用时,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实际支付或 应支付的金额,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 “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在预算会计下按 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 “其他支出”科目,贷记 “资金结
存”等科目。
(6)单位在清算结束日的会计处理。
单位在清算结束日应当及时结账,将清算收入、清算费 用的发生额转入清算净损益。完成上述结转后,将清算净损
益转入累计盈余。
结账后,在财务会计下,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应无余额, 除 “累计盈余” 、 “专用基金” 、 “权益法调整”科目外, 其他净资产类科目应无余额;在预算会计下,预算收入类、 预算支出类科目应无余额, “其他结余” 、 “非财政拨款结
余分配”科目应无余额。
3.清算财务报表等有关报表及编制说明。
单位应当编制清算财务报表,至少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
和清算损益表。
(1)关于清算资产负债表。
单位清算资产负债表应当反映清算当年年初、清算日和 清算结束日的财务状况。清算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应当按照政
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进行填列。
资产负债表格式参见附 1。
(2)关于清算损益表。
单位清算损益表应当反映清算期间的各项清算收入、清 算费用及清算净损益。本期数反映单位本年度清算期间有关 项目的发生额,清算期间累计数反映单位从清算日至本年末 或清算结束日期间有关项目的发生额。清算损益表各项目应 当按照 “清算收入” 、 “清算费用”和 “清算净损益”等科
目及其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上级预算单位在单位清算当年编制部门(单位)合并财
务报表时,应当将 “清算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合并填入
合并收入费用表的 “其他收入”项目,将 “清算费用”科目
的本期发生额合并填入合并收入费用表的“其他费用”项目。
清算损益表的格式参见附 2。
(3)关于其他报表。
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编制收入费用表 和预算会计报表,反映单位年初至清算日的运行情况,以及
单位年初至清算结束日的预算执行情况。
单位清算跨年度进行的,应当根据需要按照政府会计准 则制度规定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等相关会
计报表。
三、划转撤并单位清算后的会计处理
( 一 )划转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单位成建制划转的,在划转后仍然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
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二 )合并、分立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1.清算结束日至合并、分立日的会计处理。
单位在清算结束后因合并或分立原因,其全部资产和负 债移交其他单位的,在清算结束日至合并、分立日发生的相 关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 定,并在合并、分立日资产和负债划转前进行结账,结账后
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2.合并、分立日的会计处理。
(1)资产和负债划出单位的会计处理。
在分立情形下,原单位划出部分相关资产和负债后仍然 存续的,应当按规定转销划出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并调整净 资产和相关结转结余的账面余额。单位划出部分相关资产和 负债时,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分立日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 值,借记相关负债科目,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照借贷方差 额,借记或贷记 “累计盈余”科目,其中,事业单位划出的 货币资金和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专用基金和权益法调整的,应 当同时转销相关净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 “专用基金” 、借 记或贷记 “权益法调整”科目,借记或贷记 “累计盈余”科 目;在预算会计下按照划转的相关货币资金金额,借记相关
结转结余科目,贷记 “资金结存”科目。
(2)资产和负债划入单位的会计处理。
资产和负债划入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 对划入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计量,并调整净资产和相关 结转结余的账面余额。单位在划入资产和负债时,在财务会 计下按照划出方在合并、分立日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 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按照借贷方差 额贷记或借记 “累计盈余”科目,其中,事业单位划入的货 币资金涉及专用基金划转的,应当同时确认专用基金,按照 划入的专用基金金额,借记 “累计盈余”科目,贷记 “专用
基金”科目;在预算会计下按照划入的货币资金金额,借记
“资金结存”科目,贷记相关结转结余科目。
在合并情形下,资产和负债划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核 销合并前各单位之间的内部债权债务,并按照差额调整净资 产的账面余额。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资产、负债科目余额借记 “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 “累 计盈余”科目。其中,涉及事业单位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 当同时予以核销,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累计盈余”
科目。
3.合并、分立当年编制的相关报表及说明。
(1)关于资产负债表。
单位在清算结束后因合并或分立原因,其全部资产和负 债移交其他单位的,应当编制合并或分立日资产负债表,反
映单位在合并、分立日资产和负债划转前的财务状况。
合并、分立后的单位(包括合并日新组建单位、接收资 产和负债的原单位,以及分立日新组建单位、划出资产和负 债后仍存续的原单位,下同)应当编制合并或分立日资产负
债表,反映合并、分立日资产和负债划转后的财务状况。
单位在合并、分立前后均存续的,在编制合并、分立当 年期末资产负债表时,年初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合并、分立 日新组建单位在编制合并、分立当年期末资产负债表时,无
需填列年初余额。
(2)关于收入费用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单位在清算结束后因合并或分立原因,其全部资产和负 债移交其他单位的,应当编制收入费用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反映单位清算结束日至合并、分立日的运行情况和预算执行
情况。
合并、分立日新组建的单位在编制合并、分立当年收入 费用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时,应当根据合并、分立日至期末所 发生的收入、费用编制收入费用表,根据合并、分立日至期 末所发生的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编制预算会计报表,无需填
列上年数。
合并前后均存续的单位在编制合并当年收入费用表和 预算会计报表时,其收入费用表不包括被合并单位年初至合 并日所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其预算会计报表不包括被合并单
位年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3)关于净资产变动表。
合并、分立后的单位在编制合并、分立当年净资产变动 表时,需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 表》中净资产变动表的“(六)权益法调整”项目后增加“(七) 划转撤并调整”项目,反映单位本年因划转撤并划入或划出 资产和负债对净资产的直接影响。本行 “累计盈余”项目应 当通过对 “累计盈余”科目明细账记录的分析,根据本年发
生划转撤并时直接计入 “累计盈余” 的金额填列。本行 “权
益法调整”、“专用基金”项目应当通过对“权益法调整”、 “专用基金”科目明细账记录的分析,根据本年发生划转撤
并时 “权益法调整” 、 “专用基金” 的变动金额填列。
净资产变动表的格式参见附 3。
( 三 )撤销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单位被撤销的,其全部资产和负债按规定由主管部门、
本级财政部门或授权的单位处理。
( 四 )改制情形下相关单位的会计处理。
单位转企改制后成立的企业应当设立新账,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单位非转企改制后仍然按 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单位改制前后因所 适用的会计科目不一致的,应当结合单位业务特点对相关会
计科目及余额进行调整。
事业单位对改制为企业的单位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应当 确认相关投资,并相应调增净资产的账面余额。单位应当按 照报经批准确定的企业净资产金额和出资比例,确定应享有 的企业净资产份额,借记 “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科目, 贷记 “累计盈余”科目。此外,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事业单位 在编制改制当年净资产变动表时,应当参照本规定关于合
并、分立后的单位编制净资产变动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改制为国家出资企业的,应当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
报经批准确定的企业净资产金额和出资比例,根据财政总会
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四、附则
( 一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划转撤并单位应当将资产清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划
转撤并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等作为原始凭证。
单位划转撤并前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
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二 )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完成 划转撤并的单位无需按照本规定追溯调整。截至本规定施行
之日尚未完成划转撤并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1.清算资产负债表
2.清算损益表
3.净资产变动表
附 1
清算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 产 | 清算结 束日余 额 | 清算 日余 额 | 年初 余额 | 负债和净资产 | 清算结 束日余 额 | 清算 日余 额 | 年初 余额 |
流动资产: | 流动负债: | ||||||
货币资金 | 短期借款 | ||||||
短期投资 | 应交增值税 | ||||||
财政应返还额度 | 其他应交税费 | ||||||
应收票据 | 应缴财政款 | ||||||
应收账款净额 | 应付职工薪酬 | ||||||
预付账款 | 应付票据 | ||||||
应收股利 | 应付账款 | ||||||
应收利息 | 应付政府补贴款 | ||||||
其他应收款净额 | 应付利息 | ||||||
存货 | 预收账款 | ||||||
待摊费用 | 其他应付款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预提费用 | ||||||
其他流动资产 | 一年内到期的非 流动负债 | ||||||
流动资产合计 | 其他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资产: | 流动负债合计 | ||||||
长期股权投资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债券投资 | 长期借款 | ||||||
固定资产原值 | 长期应付款 | ||||||
减: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 预计负债 | ||||||
固定资产净值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工程物资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在建工程 | 受托代理负债 | ||||||
无形资产原值 | 负债合计 | ||||||
减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 |||||||
无形资产净值 | |||||||
研发支出 | |||||||
公共基础设施原值 | |||||||
减: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 旧(摊销) | |||||||
公共基础设施净值 | |||||||
政府储备物资 | |||||||
文物文化资产 | |||||||
保障性住房原值 |
减: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 |||||||
保障性住房净值 | |||||||
PPP 项目资产 | |||||||
减:PPP 项目资产累计折 旧(摊销) | |||||||
PPP 项目资产净值 | |||||||
长期待摊费用 | 净资产: |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累计盈余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专用基金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权益法调整 | ||||||
受托代理资产 | 净资产合计 | ||||||
资产总计 |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
附 2
清算损益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 目 | 本期数 | 清算期间累计数 |
一 、清算收入 | ||
( 一 )资产盘盈 | ||
( 二 )债务核销 | ||
(三)评估增值 | ||
(四)其他清算收入 | ||
二 、清算费用 | ||
( 一 )资产盘亏、毁损或报废 | ||
( 二 )债权核销 | ||
(三)评估减值 | ||
(四)评估 、审计费用 | ||
(五)其他清算费用 | ||
三 、清算净损益 |
附 3
净资产变动表
编制单位: 年 单位 :元
项 目 | 累计盈余 | 专用基金 | 权益法调整 | 净资产合计 |
一 、上年年末余额 | ||||
二 、 以前年度盈余调整(减少以 “- ”号填列) | —— | —— | ||
三 、本年年初余额 | ||||
四、本年变动金额(减少以“- ”号 填列) | ||||
( 一 )本年盈余 | —— | —— | ||
( 二 )无偿调拨净资产 | —— | —— | ||
(三)归集调整预算结转结余 | —— | —— | ||
(四)提取或设置专用基金 | —— | |||
其中 :从预算收入中提取 | —— | —— | ||
从预算结余中提取 | —— | |||
设置的专用基金 | —— | —— | ||
(五)使用专用基金 | —— | |||
(六)权益法调整 | —— | —— | ||
(七)划转撤并调整 | ||||
五 、本年年末余额 |
注:“—— ”标识单元格不需填列,其中新组建单位无需填列“一 ”、“二 ”、“三 ”行。
财 政 部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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