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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公务租赁用车费用报销管理的再次提醒

各相关师生:

计划财务处曾于2023年11月通过门户网站 (可点击)和公众号 (可点击)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23年12月通过公众号推送了“关于学校公务用车的温馨提醒”的通知 (可点击),强调、提醒了师生执行公务可租赁社会车辆的流程、范围和费用报销管理规定。目前,仍有部分学院、部门不清楚学校公务租赁用车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出现部分租赁用车费用报销不畅甚至无法报销的现象,现再次提醒如下:

1.教职工执行经批准的公务出差,从非常驻地出发往返出差目的地,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常驻地往返出差目的地按规定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票价凭票限额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因执行单位工作任务要求从非常驻地出发往返的除外。

2.教职工一般公务出差,城市间往返按规定可乘坐的交通工具不包括租赁车辆。因乘坐租赁车辆产生的费用按不高于按规定可乘坐的交通工具对应票价凭票限额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3.情况特殊须乘坐学校车辆及租赁车辆执行公务活动,按照《温州医科大学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温医大201886号)中属于可乘坐学校车辆执行公务或业务活动的情形范围 (可点击),可选择学校派车。但因学校车辆紧张,无法给予派车的,经事先报备后勤发展处车队负责人确认同意后,可在学校国资处公布的定点车辆租赁公司联系选择租赁车辆执行公务活动,租赁车辆费用发票报销须经学校后勤发展处车队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举办会议、培训、党建活动等上级对租赁车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强调提醒:除举办会议、培训、党建活动等上级对租赁车辆有特别规定外,情况特殊确须乘坐租赁车辆执行公务活动,租赁车辆前须事先报备后勤发展处车队负责人确认同意,租赁车辆费用发票报销须经学校后勤发展处车队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对未事先报备后勤发展处车队负责人确认同意的租赁用车,原则上学校后勤发展处车队负责人不在相应的租赁费用发票报销上审核签字确认,学校财务部门也无法报销相应租赁车辆费用

以上提醒,敬请理解、知照并相互转告。

计划财务处 后勤发展处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