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学院:
根据《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教育培训费管理规定》(浙财科教[2022]31号),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加强学校派遣人员参加收费培训报销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说的培训,是指学校工作履职需要在境内开展的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专业化能力提升和知识更新等各类教育培训,不包括学术会议和创新创业大赛等教学学科竞赛活动。学校派遣人员参加收费培训,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参加外单位(含学会、协会等)举办的需我校负担住宿、伙食、场地、讲课、资料、交通等培训费用的培训。
二、各处级部门、学院按照履职需要,从严控制本处级部门、学院人员参加收费培训。确须参加的,事前要按规定报各部门、学院(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同意,包括住宿、伙食、资料、场地、交通等的培训费用(不包含城市间交通费)不得超过承办培训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综合定额标准,确须参加超过综合定额标准的培训,必须由人事关系隶属所在的处级部门、学院(人事关系没有隶属处级部门和学院的人员,由经费主管处级部门)内部公示3天无异议,且在非财政拨款资金中列支。
三、参加收费培训凭据报销,报销时须提供培训审批单(如是出差培训,可用已在出差事由中特别标注培训费用的出差审批单代替)、培训通知、培训公示无异议证明(如超过培训综合定额标准)、培训费用票据等。如是出差培训,同时随附头尾往返发生的城市间公共交通费费用票据一并报销。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附件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教育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科教【2022】31号).pdf
计划财务处 人事处
研究生院 科学技术处
社会科学处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