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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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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开具及报销通知

各相关部门和师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要求,自7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开具及报销有了新的要求:

一、开具增值税发票

7月1日起,学校在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如对方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需提供对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索取增值税发票

7月1日始,学校师生在办理经济业务并向对方索取增值税发票时,应特别注意“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应填写学校的纳税人识别号(温州医科大学纳税人识别号为12330000470005914R,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纳税人识别号为12330000799603944U。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财务不予报销。

发票内容应如实开具,发票上直接打印货物(劳务、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若货物(劳务、服务)名称较多,无法打印在一张发票上,可在发票的货物(劳务、服务)名称栏注明“详见销货清单”,再附税务局监制的销货清单,并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即7月1日之后原则上不可以开具办公用品发票,需按实际内容开具。

三、各相关应税收入部门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校内各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属于应税范围(指我校开具增值税发票取得的各类收入,主要为横向科研课题经费、短期培训费、图书馆查新及检索服务、期刊社学术论文服务、网络信息中心技术服务、人事处档案托管服务、实验动物中心的科研实验服务、各类检测服务、场地出租服务等)的可抵扣增值税的费用,应优先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可抵扣增值税费用包括宣传用品、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电子耗材、车辆租赁费、公车加油(公车保险、公车维修)、固定资产、水电费、印刷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咨询费、审计费、广告费、宣传费、修理费、租赁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中的住宿费等,不可抵扣增值税费用包括餐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核对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齐全,票据所载信息是否正确;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报销时需同时提供发票联和抵扣联。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整理时:抵扣联不要与发票联等其他票据一起粘贴(可用回形针与其他报销票据简单固定即可),因抵扣联要独立装订提供税务检查。

5、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后300天内到学校计财处报销(超期将造成不能抵扣损失)。

6、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所需信息:

名称:温州医科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12330000470005914R

地址:温州市学院西路82号

电话:(可留经办人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中国工行温州城南支行

银行账号:1203219009064002420

名称: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

纳税人识别号:12330000799603944U

地址:温州市黎明西路21弄5号

电话:(可留经办人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中国工行温州城南支行

银行账号:1203219009064023533

特此通知,望相互转告。

计划财务处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