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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与内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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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浙财预〔2017〕5号

为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继续推动提升我省预决算公开水平,规范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6〕56号)以及《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提高预决算透明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通过公开进一步促进财政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第二条 坚持明确和落实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政府预决算,各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 坚持公开基本要求: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以问题为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二、公开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各级政府预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除依法确定为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外,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法》《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规定,主动、及时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及报表等。

第五条 部门预决算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公开。除依法确定为涉密信息外,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预算法》《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规定,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等预决算信息。

第六条 本级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由归口管理的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

第七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均应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预决算公开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定,各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须同时报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八条 全省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全省预决算公开工作。

三、公开时间

第九条 政府预决算公开时间。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后20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鼓励各级财政部门公开时间适当提前。

第十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时间。各部门依法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预决算之日起20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鼓励各级各部门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同一地方各部门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时间。全省各级各部门应当在归口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相关文件(涉密信息除外)印发后20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集中公布相关信息,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年度预决算公开工作。

四、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预决算公开应当公开预算、调整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报告以及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密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应公开以下6张报表、“三公”经费情况及相关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含本级支出、平衡部分)。

3.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

4.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

5.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6.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各级财政部门要同时公开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情况,包括预算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分项数额(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细化公开“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分项金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4张报表。

1.政府性基金收入表。

2.政府性基金支出表(含本级支出、平衡部分),支出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

3.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

4.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表。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和支出表,支出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转移支付表。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表。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表和支出表,支出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公开的财政预决算报告及相关说明须包括以下内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情况、举借政府债务及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新增债务限额使用情况及使用债券资金项目的建设情况、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支出情况、重大投资项目情况等重要事项。

五、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九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包括部门整体收支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涉密信息除外。

第二十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表。

部门收支情况表包括:

1.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及平衡。其中收入分资金性质,支出分功能分类,并同时公开平衡情况。

2.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公开分单位分资金性质的收入情况。

3.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公开分单位分项目类别的支出情况。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包括:

1.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其中收入分资金性质,支出分项目类别。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分项级科目支出情况。

3.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经济性质分类细化到款级科目。

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按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公务用车购置费分项公开。

5.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分项级科目支出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公开预决算表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预算绩效情况、“三公”经费情况、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应当对关键数据的重大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本条第一款公开“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各部门单位要探索建立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公开制度,逐步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本条第一款公开“部门运行经费情况”,是指各部门机关及参公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日常办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本条第一款公开“预算绩效”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工作进展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逐步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部门和单位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本条第一款公开“三公”经费情况,在部门预算公开时应说明增减变化情况;决算时,除说明增减变化情况外,还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本条第一款公开“政府采购”情况(涉密信息除外)。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时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六、公开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建立门户网站的,应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采取措施在公开媒体公开预决算,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

充分发挥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和微信等媒体传播政府信息的作用,汇总集中公开信息,拓宽信息公开渠道,确保公众及时知晓和有效获取公开的预决算信息。

第二十三条 自2017年起,全省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或专栏)上集中公开。对在统一平台公开的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应当编制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七、涉密信息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在依法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2.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3.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第二十六条 涉密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部分涉密事项多、尚不具备公开条件的部门要加强研究预判,确保预决算公开工作积极稳妥。

八、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及时制定本地区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规范。明确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公开时间、内容和程序。选择部分基础好的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制作公开模板,提供下级财政部门和本级各部门参照,提高本地区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地方财政工作考核范围,选择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细化程度、公开形式是否规范、组织是否切实有效、社会公众评价等7个考核指标,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预决算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每月应当及时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地截至上月底的预决算公开进展情况。每年10月底,各地财政部门须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全年预决算公开情况。各地完成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公开阶段性工作,或推进本级预决算公开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的,应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情况材料。

第三十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预决算公开检查。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预决算公开检查结果进行量化评价、排名,排名情况在系统内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曝光,监督整改。整改不力的可采取通报、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第三十一条 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依法应追究责任的,应移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九、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