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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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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横向项目劳务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科教〔2018〕60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在推动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面向市场,调动科技人员创造性、积极性和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出台了多项政策,2017年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推动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7〕132号)。但在政策和文件的执行过程中遇到了横向项目、横向课题称谓不统一,横向项目、课题与科研项目难以界定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和文件的准确执行。为规范以市场竞争、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经费的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统称“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的管理,有效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积极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校、科研院所”)以市场竞争、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经费的科研项目统称横向项目。

二、高校、科研院所在执行涉及横向项目劳务报酬有关政策和文件时,应按本通知规定界定横向项目的范围。

省级主管部门开展业务管理,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内部考核、职称晋升工作时对横向项目的界定,从其内部规定。

三、横向项目的范围与纵向科研项目一致,包括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应用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及其成果转化等。

横向项目应同时符合科研项目的属性及经费来源的规定,即项目应当具有科学研究性质,或者需要运用科研知识来开展项目研究、提供服务,且其研究内容和成果转化应当具有创新性、创造性及相应知识产权;同时,科研项目及其经费应当来源于市场竞争、市场委托方式。

市场竞争是指高校、科研院所通过招投标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及其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和主管部门的非纵向科研项目,其中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规规定,项目承接主体应当符合《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市场委托是指企业、自然人等市场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将科研项目委托给高校、科研院所。

四、各级党政机关、主管部门常设的,经过发布申报课题通知、专家评审、批准立项等完整程序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属于纵向项目。\

高校、科研院所利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及其他自有财政性资金开展的科研项目,视同纵向项目管理。

五、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以下项目,不能依照横向项目相关政策分配劳务报酬:

1.省级党政机关和主管部门交办(非公开竞争)给高校、科研院所的项目;

2.承接其他单位纵向项目的子项目;

3.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的科研项目中,基本科研业务费及其他自有财政性资金部分;

4.各类非科研活动,如科学知识宣传、讲座、科技展览、课程开发、交流讲学、常规业务培训、办班办学、商务服务,以及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没有关联,不具有创新性、创造性和相应知识产权成果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以及检验检测等项目。

六、高校、科研院所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横向项目管理办法,加强横向项目内部管理。

1.承接横向项目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横向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和确认;

2.横向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3.横向项目经费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协议约定管理使用,项目团队可按合同约定或按单位内部管理办法获得劳务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主管部门应指导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做好横向项目及其经费管理工作。

八、高校、科研院所制定的横向项目劳务报酬分配管理办法和绩效奖励方案应当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九、主管部门与高校、科研院所对横向项目的认定有分歧的,可根据科研项目的内容属性,由主管部门分别提请省科技厅和省社科联协助认定。

十、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和省社科联就横向项目及经费管理建立会商机制,加强对高校、科研院所横向项目及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浙江省财政厅

浙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