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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和票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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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非税收入账户管理的通知

浙财综〔2022〕2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

近年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审计及督查检查等情况看,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依然时有发生,为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加强非税收入账户管理,筑牢非税资金与信息安全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一)严格预算管理方式。非税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区分非税资金性质,执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篡改、变更预算管理方式。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支、挤占、挪用。

(二)加快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各级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应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将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标准落实到位,确保从业务上覆盖非税收入收缴所有环节,确保从层级上覆盖全省各级财政和执收单位,确保非税收缴管理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三)切实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确保非税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级财政部门不得通过虚假交易、虚收空转等方式,虚增非税收入。

二、严格非税收入账户和资金管理

(四)规范非税收入账户管理。非税收入账户是财政部门为满足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需要,在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专户开立、变更、撇销的规定,未经财政部核准不得擅自新设非税收入账户,一级财政部门在同一家银行最多保留1个非税收入账户。

(五)强化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禁止将非税收入账户资金垫资、出借、投资、周转使用,对已出借的资金要制定回收计划,明确相关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尽早清理收回;已缴入非税收入账户的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非税资金不得再转出其他账户归集;已缴入非税收入账户的待确认资金,代理银行应及时将入账信息反馈给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应甄别资金性质,及时开具缴款单或一般缴款书确认收入,涉及退付的及时办理退付手续,财政部门应督促代理银行和执收单位,对非税收入账户的待确认资金进行清缴。

三、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缴库管理

(六)严格执行缴库期限规定。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通过非税收入账户收缴的各项非税收入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收入级次分科目足额缴入国库。

(七)严格按规定预算科目缴库。准确界定收入范围,将非税收入缴入相应的预算科目,严禁违规调库、混库。

四、大力推进非税收入业务电子化改革

(八)加快实施电子凭证库管理。深入推进非税收入业务数字化管理工作,加快非税收入资金划解、退付、上解、下拨、返还等业务场景实施电子凭证库管理;探索通过电子凭证库进行非税资金的电子化缴库,提高非税业务办理效率。

(九)强化资金与信息权限管理,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应完善内部权限和系统安全管理,各岗位人员需经合理授权和确认,强化“电子凭证+电子印章”双重身份验证的制约管控,确认任何人员都无法越权完成业务操作,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安全。

五、严格非税收入资金核算管理

(十)严禁扩大核算范围。非税收入应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确定的范围、口径准确核算,核算资金要与财政部核准的专户类型及核算内容相匹配,严禁扩大核算范围。通过非税征管系统收取的教育收费、代管资金、往来款项等,要定期核对并及时划转至匹配的事业收入专户(教育收费专户)、代管资金专户及相关单位账户,不得长期滞留在非税收入账户核算。

(十一)规范非税收入日常核算。要依法依规分类分层级分预算科目核算非税收入,对于已发生的缴库、划拨等业务及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做到日清月结。涉及分成的资金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立的分成比例规范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分成比例,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应当上缴的分成收入。

六、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

(十二)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和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坚持不相容岗位相分离,足额配备岗位工作人员,明确各岗位职责分工,按照分级授权、分岗设权、强化审批流程控制的要求,规范具体操作流程,加强预留印鉴的管理,严格执行与商业银行定期对账制度,建立资金划拨预警机制,强化内控制度落实。

代理银行应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要求,强化技术保障,提高服务能力,加强人员配备,建立岗位责任制,根据执收单位开具的缴款单或一般缴款书及时完成资金结算清算工作,及时向执收单位传递代理业务信息和凭证:根据财政部门的指令及时完成资金的缴库和划拨工作,按要求提供库存表、收入报表、支出情况表、挂账资金情况表等各类报表,严格履行非税代理协议的要求,对出现资金划拨异常情况,应及时与财政部门核实。若违反规定占用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清算不及时、汇划不及时等行为,要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由职能部门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十三)规范数据与信息安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各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隐私信息进行保密,不向第三方披露账户信息以及交易信息(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或上级监管机构要求的除外)。各方技术部门应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设置数据安全管理岗位,实行管理岗位责任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数据安全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复制、导出、销毁数据等可能影响安全的行为,以及可能影响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为进行监督。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增强风险意识,严格按上述要求规范管理,加强对执收单位、代理银行的日常监管,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工作的督查和指导,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由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7月4日